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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再字第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該法律意見書顯然是Ho律師之個人法律意見,且再審原告係舉該法律意見書之Ho律師敘述自己親身經歷見聞之內容及個人法律意見,以證明原確定判決有違誤之處,並非以該法律意見書之物理上狀態為證據資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判字第一一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結論:⑴對查核報告第一項之法律意見書,經主席一一詢問出席董事意見,一致確認該法律意見書所述為事實。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字第13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用該法律意見書,或因該法律顧問證書、法律意見書而受有利益,是無從認定被告公司有何不當得利之情事,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屬無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自字第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㈣、訊據被告吳麒固坦承製作法律意見書提供予被告康樹德使用等情不諱,被告康樹德固坦承將被告吳麒所製作之法律意見書提交至泰國法院供作證據使用等情不諱,惟均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23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兩造不爭執被告擔任原告社區主委期間,以社區經費支付法律意見書費用6,000元及錄音筆3,990元之事實,被告雖表明願意支付法律意見書費用6,000元,惟辯稱錄音筆之購買於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就系爭制裁條款如何適用,被上訴人提出甲法律意見書,上訴人則提起出乙法律意見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智聲判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下稱本案法律意見書);嗣聲請人又於翌(18)日在臉書公開張貼更大、清楚之本案法律意見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自字第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下稱本案法律意見書)之行為地係於我國境內,而被告康樹德所行使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用以誣告自訴人之證據亦係本案法律意見書,則上開犯行亦有部分行為係於我國境內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19號行政裁定預覽 ↗
㈡聲請人雖主張原確定裁定雖已於108年間即告確定,然聲請人尋求專業人士出具法律意見書,系爭工廠應如何作為與處置,始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法律規範,經聲請人收受法律意見書始知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自字第2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法律意見書是蔡聰明給伊的,目的是要給聲請人參考,表示聲請人已被黃榮享解除職務;希望聲請人能出面協調等語;被告徐晟偉則供稱:伊是去轉交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是李世仁交給伊的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再審被告則以:荷蘭律師之法律意見書並非筆錄,且原確定判決亦無引用該法律意見書任何前後不符之片段記載之情事存在,並無違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101號判例之情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8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一事,更非指原告須進行實質訴訟程序且須取得法院實體判決結果,原告既已依約履行義務並提出法律意見書,被告即應給付全額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下合稱系爭3份法律意見書)。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3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查抗告人為本件再審聲請,除提出原確定判決、本院駁回抗告人第三審上訴之程序判決及立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法律意見書外,均未附具任何證據,而抗告人所舉之立言法律事務所法律意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242號刑事裁定預覽 ↗
聲請再審意旨除提出原確定判決及最高法院判決之影本外,僅提出立言法律事務所91年8月16日法律意見書為證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原告主張被告吳麒出具系爭法律意見書構成侵權行為一節,亦無理由:⒈觀諸系爭法律意見書載明:「文件審閱:1.俞伯璋於其facebook發表之文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5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OOOOO社區」將此法律意見書以電子郵件轉寄給包括被告在內之該社區管委會各委員,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亦坦承其於104年5月4日即知該法律意見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小上字第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主張趙善良為被上訴人之業務經理,其為營業上之事務即被上訴人與運盛公司間合作協議書之疑義,與伊簽立系爭契約,並由伊提出法律意見書,顯與被上訴人業務之執行相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5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衡以江百易律師業已針對告訴人上開電子郵件暨所附賠償費用統計(預估)之附件出具其法律意見書,表示告訴人「目前」主張之和解金額仍為80萬元,並經由「林口羅芙宮社區」將此法律意見書以電子郵件轉寄給包括被告在內之該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衡以江百易律師業已針對原告上開電子郵件暨所附賠償費用統計(預估)之附件出具其法律意見書,表示原告「目前」主張之和解金額仍為800,000元,並經由羅芙宮社區將此法律意見書以電子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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