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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⒈確認陳淑純對系爭耕地有自任耕作之能力,因此沒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款所定「不得收回耕地」之消極構成要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號行政判決預覽 ↗
(1).確認陳淑純對系爭耕地有自任耕作之能力,因此沒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款所定「不得收回耕地」之消極構成要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簡字第50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此,原告與林明正間不具備由親友間信賴關係所衍生之交付帳戶的正當事由,不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消極構成要件,無從依此解免該項構成要件之成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簡字第304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㈣準此,原告提供系爭帳戶之行為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且未滿足同項但書之消極構成要件,是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簡字第306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準此,原告提供系爭帳戶之行為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之客觀與主觀構成要件,且未滿足但書所定關於正當理由之消極構成要件,是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5年度簡上字第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上訴人不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關於「正當理由」之消極構成要件: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所稱「正當理由」之判斷基準,係依一般商業與金融交易習慣,審認交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2)「消極構成要件理論(二階層犯罪理論)」:阻卻違法前提事由為消極構成要件,與積極構成要件合為不法構成要件,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亦屬構成要件錯誤,可阻卻故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簡字第4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準此,原告提供系爭帳戶之行為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且未滿足同項但書關於正當理由之消極構成要件,是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簡字第2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上開動機,自未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消極構成要件,益徵原告此部分主張,要非可採。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25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各款規定內容,有很多消極構成要件事實之規定(如第2、4、7款)。當立法者讓當事人之一方對消極事實負擔舉證責任,必有其特殊考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簡字第509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準此,原告提供系爭帳戶之行為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且未滿足同項但書之消極構成要件,是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刑法所謂之不法,乃指行為具備成立犯罪之積極構成要件,且不具備排除違法性之消極構成要件,又因刑法有前述之規範目的,故唯有行為人藉其行為使他人之法益受侵害,其之行為始有不法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7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六)承上所述,本件被告既無誹謗故意,即不該當刑法第310條所定誹謗罪之消極構成要件,則辯護人另以被告係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而善意發表言論,合於同法第3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207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之判斷標準係與刑法第235條同其判斷,而不應與屬於行政罰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5條第4項採相同之判斷標準;縱認本案有該司法院解釋之適用,然就藝術性、醫學性及教育性等消極構成要件而判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4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⒋另外上開法規範第2項各款規定內容,有很多消極構成要件事實之規定(如第2、4、7款),此等規定在舉證責任之安排上亦有意義,爰說明如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換言之,因不具進步性而不予發明之消極構成要件要素僅有二項,一為「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另一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而在新型案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以就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定義,顯係將污染行為人列為消極構成要件,亦即凡構成污染行為人即不可能同時為污染土地關係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四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換言之,因不具進步性而不予發明專利之消極構成要件要素僅有二項,一為「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一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八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換言之,因不具進步性而不予發明專利之消極構成要件要素僅有二項,一為「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一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2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㈧本件既合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之誹謗罪消極構成要件,被告及其辯護人另以被告係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而善意發表言論,合於同法第311條第1款之免責條件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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