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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1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修正後毒品條例第12條第3項,既係就同條第2項所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基本構成要件,加入前述「因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之減輕構成要件而形成另一罪名,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308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被告於徒手奪下被害人所持系爭尖刀後,持刀剌傷多處被害人身體非要害部位,顯足認係「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被害人致死,該當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所定之「減輕構成要件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六六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被告於徒手奪下被害人所持系爭尖刀後,持刀刺傷多處被害人身體非要害部位,顯足認係『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被害人致死,該當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所定之『減輕構成要件』,不應論以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56號刑事判決預覽 ↗
4頁反面、第28頁),是縱認被告之女友遭告訴人強吻、碰觸身體,確足以使一般人感到不平、憤慨,然其斯時侵害業已過去,即與前揭「當場」要件不符,自難有構成「義憤」之減輕構成要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該條例第12條第3項,既係就同條第2項所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基本構成要件,加入前述「因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之減輕構成要件而形成另一罪名,就共同正犯而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5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適用輕刑,則其內所偽造或盜用之公印文,自應包含在內,即無庸更論以偽造或盜用公印文之罪,否則偽造特種文書之法條,等於虛設而無單獨適用之餘地,此亦刑法理論上特別減輕構成要件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一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案共同被告蔡文太另經判決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減刑,乃其個人因素符合該減輕構成要件,被告不能以此做為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之理由。原判決以此做為被告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之理由,應有違法等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3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主觀上所知係犯法定刑較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承諸前揭法理,自應適用對被告較為有利之誹謗死者罪論處,遑論刑法第312條第2項既明定「已死之人」作為該罪之特別減輕構成要件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2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修正後毒品條例第12條第3項,既係就同條第2項所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基本構成要件,加入前述「因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之減輕構成要件而形成另一罪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變更起訴法條: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前段之普通傷害致死罪,而忽略上開減輕構成要件,尚有未洽,惟起訴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併予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69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該條例第12條第3項,既係就同條第2項所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基本構成要件,加入前述「因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之減輕構成要件而形成另一罪名,就共同正犯而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2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不同於第1項罰款範圍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而第2項之所以較第1項減輕罰鍰係因其行政不法較第1項減輕,為前項減輕構成要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6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縱令其主觀上所知係犯法定刑較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承諸前揭法理,自應適用對被告較為有利之誹謗死者罪論處,遑論刑法第312條第2項既明定「已死之人」作為該罪之特別減輕構成要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廳刑一字第四五二號函意旨參照);又因身分關係致刑有輕重之犯罪(不純正身分犯),行為人不但必須認識構成犯罪之行為情狀,而且對於加重或減輕之行為情狀(身分關係),亦應有所認識,始具加重或減輕構成要件故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害人對行為人就其生命法益為侵害之承諾或囑託,是作為殺人罪構成要件之「減輕構成要件要素」,此觀刑法第275條第1項之罪刑較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規定明顯減輕自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學理上可分為特別關係、吸收關係、補充關係等類型,特別關係,指1個犯罪構成要件,在概念上包含另一犯罪構成要件之所有要素,且多出其他條文所無之要素,此又有「加重或減輕構成要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⑹依上各情,被告之辯護人為被告主張有其前揭殺人犯行有義憤之減輕構成要件適用,顯屬無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害人對行為人就其生命法益為侵害之承諾或囑託,是作為殺人罪構成要件之「減輕構成要件要素」,此觀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刑較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罪之規定明顯減輕自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害人對行為人就其生命法益為侵害之承諾或囑託,是作為殺人罪構成要件之「減輕構成要件要素」,此觀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刑較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罪之規定明顯減輕自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遭攻擊後始下手實行前揭傷害犯行,則縱A女遭甲○○實行前開強制猥褻行為,確足以使一般人感到不平、憤慨,然其斯時侵害業已過去,即與前揭「當場」要件不符,自難有構成「義憤」之減輕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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