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一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一四號
- 公訴人
-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右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三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二一、二三至六二所示取款憑條內偽造之各該印文,均沒收。
事實
一、甲○○係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華僑銀行)行員,自民國七十九年間起至八十七年十月底止任職於該銀行民權分行,負責經辦台灣銀行台中分行代理國庫台中支庫,轉託華僑銀行民權分行代收各項稅款;受其他客戶委託代收水費、電費、電話費、瓦斯費等業務及一般櫃檯收付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甲○○因賭博等原因向朋友借貸須負擔高額之利息,發生資金週轉不靈之情形,為償還在外之欠款,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業務侵占、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自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八十七年十月底止,連續將龍翔自行有限公司、伸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客戶繳交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水費、電費、電話費、瓦斯費等業務上持有之代收款項,未依規定繳交華僑銀行之應付代收款帳戶,先後多次將之占為己有 (詳細侵占日期、次數均不詳),合計侵占代收款數額達新台幣 (下同)七百七十二萬四千七百六十四元。甲○○為避免挪用代收款之事實為華僑銀行發現,且其所侵占之代收款尚不足以清償欠款,乃未經客戶丁○○、戊○○同意,或在戊○○委託其代為轉帳匯款,而交付之如附表壹編號二二所示己蓋妥丁○○印文之取款憑條上偽填取款金額等資料;或於不詳時地,委請某不知情已成年之不詳姓名人,擅自偽刻「丁○○」、「戊○○」印章各一枚,偽填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二一、二三至五五所示之取款憑條,並分別蓋用各該印文,而連續偽造完成各該取款憑條之私文書後,持以行使,使華僑銀行人員陷於錯誤,交付丁○○、戊○○在華僑銀行如附表參編號一、二所示帳戶內之存款多次 (有關被害人姓名、偽造日期、偽造之私文書、偽造之印文、提領金額,均詳如表壹編號一至五五所示)。甲○○盜領取得之金額或用作轉帳進入應付代收款帳戶以填補侵占之款項;或轉帳進入開戶時即同意甲○○使用之如附表參編號三所示陸瑞徵(已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死亡)之人頭帳戶,不知情之銀行客戶謝綉杏、黃秀鑾、周張好、江明櫻及陳雅君等人設於華僑銀行如附表參編號四至八所示帳戶內。再由前開陸瑞徵之人頭帳戶提領,及利用謝秀杏、黃綉鑾、周張好、江明櫻及陳雅君等人,持印章至銀行辦理相關業務之機會,盜用渠等印章蓋用於取款憑條上,連續偽造完成謝綉杏等人取款憑條之私文書,並持以行使後予以提領 (偽造之取款憑條張數、提領之金額均不詳)。甲○○為掩人耳目,再於如附表貳所示時間,就其職務上所掌之轉帳收入、轉帳支出、臨時存欠等傳票為虛偽之登載( 有關登載不實之文書、日期、金額均詳如附表貳所示),並層轉上級主管複核而提出行使,分別足以生損害於華僑銀行、丁○○、戊○○、謝綉杏、黃秀鑾、周張好、江明櫻及陳雅君等人。甲○○自八十七年十一月間起調職至華僑銀行台中分行後,又基於承前一貫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利用空白之存摺,偽造完成丁○○、戊○○之存摺簿後,連續偽填如附表壹編號五六至六二所示之取款憑條,並分別蓋用前開偽造之各該印文,而偽造完成各該取款憑條之私文書後,連同偽造之存摺持以行使,用以提領丁○○、戊○○如附表參編號一、二所示帳戶內之存款數次,使華僑銀行人員再度陷於錯誤而分別交前揭存款 (有關被害人姓名、偽造日期、偽造之私文書、偽造之印文、提領金額,均詳如附表壹編號五六至六二所示),並足以生損害於華僑銀行、丁○○及戊○○。總計甲○○自丁○○、戊○○帳戶內,共計分別盜領五百六十二萬三千八百十九元及六百七十萬元。嗣經戊○○委託友人至華僑銀行辦理匯款事宜時,發現帳戶內之存款遭盜領一空,向華僑銀行申告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華僑銀行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事實除否認有侵占代收款,辯稱:雖有挪用代收款,惟均以丁○○等帳戶之存款填補,伊原意僅係作過帳之動作,並無侵占之意圖云云外,餘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華僑銀行代理人丙○○指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壹所示偽造之取款憑條、如附表貳所示虛偽登載之傳票、如附表參所示帳戶之開戶資料、自白書、華僑銀行民權分行八十八年七月五日八八僑銀權營字第0六四號函、八十八年六月三日八八僑銀權營字第0五0號函、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中區國稅投縣徵字第八八000七二五九號函、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八十七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繳款書、補發繳款書 (均影本)可資佐證。而告訴人銀行代政府機關代收各項稅款之依據,係經由台灣銀行台中分行代理國庫台中支庫,轉託告訴人銀行民權分行辦理,此有華僑銀行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九0)僑銀總作管字第0六一九號函檢送之契約書可查。按侵占罪係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縱事後將侵占之物設法歸還,亦無解於罪名之成立,最高法院著有四十三年台上字第六七五號判例可資參照。被告既坦承將自客戶處收受之業務上持有款項挪作他用,未依規定繳交華僑銀行之應付代收款帳戶,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被告將代收款作為個人週轉之用時,侵占罪業已成立,縱被告嗣後以盜領自被害人丁○○、戊○○之存款填補,亦無礙於被告已完成侵占行為之認定,被告所辯,洵無足採。因而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被告係告訴人銀行行員,自七十九年間起八十七年十月底止任職於該銀行民權分行,負責經辦代收各項稅款、水費、電費、電話費、瓦斯費等業務及一般櫃檯收付業務,自係從事業務之人。被告將業務上持有之代收款侵占入己,核該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公訴人就被告侵占代收款中之稅款部分,認被告具有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身分,依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後段規定視同為公務員,就稅款部分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論處,惟貪污治條例第二條後段所載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亦視同公務員之規定,既未如同法第六條第四款關於職權圖利罪之規定,涵括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之情形,自不宜任意擴張適用範圍,在解釋上,應僅限於直接受公務機關委託之情形為限,至於間接或輾轉受託者應不在內,始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司法院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七四廳刑一字第四五二號函意旨參照);又因身分關係致刑有輕重之犯罪 (不純正身分犯),行為人不但必須認識構成犯罪之行為情狀,而且對於加重或減輕之行為情狀 (身分關係),亦應有所認識,始具加重或減輕構成要件故意,否則,只能成立基本構成要件故意,而論以通常之罪 (例如:行為人因不識其失散多年之生父而殺之,此時行為人不具殺父之故意,不構成殺害直系尊親屬罪,僅能論以普通殺人罪)。查:告訴人銀行代政府機關代收各項稅款之依據,既係經由台灣銀行台中分行代理國庫台中支庫,轉託告訴人銀行民權分行辦理,並非直接受公務機關委託,在告訴人銀行擔任行員之被告,自非貪污治罪條例所規範之對象;又被告僅係受僱於私人性質之告訴人銀行擔任行員,其在櫃檯擔任幾近機械性質之代收款業務時,就其收取稅款或水電瓦斯費等款項之性質,在其主觀認知上,迨無差異,實亦難期被告就代收稅款即係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而視同公務員之身分關係之事實有所認識,就被告侵占代收稅款部分,自亦僅能論以業務侵占罪,該部分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應予變更。被告偽造如附表壹所示取款憑條;被害人謝綉杏、黃秀鑾、周張好、江明櫻、陳雅君等人之不詳取款憑條;被害人丁○○、戊○○之存摺,並持以行使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在如附表貳所示職務上掌管之傳票為虛偽之登載,並層轉上級主管複核而提出行使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盜領如附表參編號一、二所示帳戶內之存款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就其如事實欄偽刻印章行為,係利用不知情之人為之,應成立間接正犯。被告偽造印章、印文及盜用印文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犯行,均分別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分別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而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如事實欄所示犯罪事實,公訴人就被告如附表貳所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雖未起訴惟該部分既與起訴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在本院所應審理之範圍。爰審酌被告任職於告訴人銀行,不思潔身自持,犯下如事實欄所示罪行,造成告訴人重大損害,甚為可訾,應予非難;兼衡及被告素行良好,犯後大致能坦承犯行,雖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本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二四號),惟尚未賠償告訴人損害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二一、二三至六二所示偽造之印文,雖均未扣案,惟亦不能證明業已滅失不存在,爰併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之。末查被告偽造之「丁○○」、「戊○○」印章各一枚,於用後已丟棄而不存在,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明,是該偽造之印章既巳滅失不存在,自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自被害人丁○○、戊○○在告訴人銀行處之如附表參編號
一、二所示帳戶內盜領取得之存款,部分轉帳進入如附表參編號三所示陸瑞徵帳戶內,被告未經陸瑞徵同意,即利用陸瑞徵開戶後委託其保管之印章,連續偽造陸瑞徵之取款憑條後持以行使,因認被告該部分亦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云云。惟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該部分犯行,辯稱:如附表參編號三所示帳戶係陸瑞徵同意交由伊使用,陸瑞徵僅係人頭而已等語。經查:告訴代理丙○○於本院九十年四月九日訊問時陳稱:「...該戶頭不是陸瑞徵在使用,他把印章、存摺都交給被告甲○○保管」等語,則參諸如附表參編號三所示帳戶,陸瑞徵在開戶後即將印章、存摺都交被告保管,該帳戶均由被告使用,陸瑞徵從未使用等情況證據以觀,如附表參編號三所示之陸瑞徵帳戶,應係開戶時即同意被告使用之人頭帳戶,被告所辯,尚非無據,則被告填載陸瑞徵之取款憑條,據以提領盜領自被害人丁○○、戊○○帳戶內之存款,就該部分應無偽造可言,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具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六條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 附表壹 ││├──┬───┬─────┬──────────────────┬─────────┬─────────┤─────┬─────────┤│編號│被害人│偽造日期 │ 偽造之私文書 │ 偽造之印文 │盜領金額(新台幣)│印文 │盜領金額(新台幣)│├──┼───┼─────┼──────────────────┼─────────┼─────────┤─────┼─────────┤│一 │戊○○│ 87.4.27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戊○○印文一枚│ 170000 │慧印文一枚│ 170000 │├──┼───┼─────┼──────────────────┼─────────┼─────────┤─────┼─────────┤│二 │戊○○│ 87.4.28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戊○○印文一枚│ 0000000 │慧印文一枚│ 0000000 │├──┼───┼─────┼──────────────────┼─────────┼─────────┤─────┼─────────┤│三 │戊○○│ 87.5.4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戊○○印文一枚│ 0000000 │慧印文一枚│ 0000000 │├──┼───┼─────┼──────────────────┼─────────┼─────────┤─────┼─────────┤│四 │戊○○│ 87.5.12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戊○○印文一枚│ 0000000 │慧印文一枚│ 0000000 │├──┼───┼─────┼──────────────────┼─────────┼─────────┤─────┼─────────┤│五 │戊○○│ 87.5.12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戊○○印文一枚│ 300000 │慧印文一枚│ 300000 │├──┼───┼─────┼──────────────────┼─────────┼─────────┤─────┼─────────┤│六 │戊○○│ 87.5.12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戊○○印文一枚│ 25000 │慧印文一枚│ 25000 │├──┼───┼─────┼──────────────────┼─────────┼─────────┤─────┼─────────┤│七 │戊○○│ 87.5.20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戊○○印文一枚│ 0000000 │慧印文一枚│ 0000000 │├──┼───┼─────┼──────────────────┼─────────┼─────────┤─────┼─────────┤│八 │戊○○│ 87.6.1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戊○○印文一枚│ 0000000 │慧印文一枚│ 0000000 │├──┼───┼─────┼──────────────────┼─────────┼─────────┤─────┼─────────┤│九 │丁○○│ 87.6.22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丁○○印文一枚│ 30848 │麟印文一枚│ 30848 │├──┼───┼─────┼──────────────────┼─────────┼─────────┤─────┼─────────┤│十 │丁○○│ 87.6.22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丁○○印文一枚│ 0000000 │麟印文一枚│ 0000000 │├──┼───┼─────┼──────────────────┼─────────┼─────────┤─────┼─────────┤│十一│戊○○│ 87.6.25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戊○○印文一枚│ 0000000 │慧印文一枚│ 0000000 │├──┼───┼─────┼──────────────────┼─────────┼─────────┤─────┼─────────┤│十二│戊○○│ 87.7.16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戊○○印文一枚│ 0000000 │慧印文一枚│ 0000000 │├──┼───┼─────┼──────────────────┼─────────┼─────────┤─────┼─────────┤│十三│戊○○│ 87.8.13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戊○○印文一枚│ 0000000 │慧印文一枚│ 0000000 │├──┼───┼─────┼──────────────────┼─────────┼─────────┤─────┼─────────┤│十四│戊○○│ 87.9.10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戊○○印文一枚│ 0000000 │慧印文一枚│ 0000000 │├──┼───┼─────┼──────────────────┼─────────┼─────────┤─────┼─────────┤│十五│戊○○│ 87.9.21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戊○○印文一枚│ 380000 │慧印文一枚│ 380000 │├──┼───┼─────┼──────────────────┼─────────┼─────────┤─────┼─────────┤│十六│戊○○│ 87.10.14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戊○○印文一枚│ 400000 │慧印文一枚│ 400000 │├──┼───┼─────┼──────────────────┼─────────┼─────────┤─────┼─────────┤│十七│戊○○│ 87.10.15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戊○○印文一枚│ 300000 │慧印文一枚│ 300000 │├──┼───┼─────┼──────────────────┼─────────┼─────────┤─────┼─────────┤│十八│戊○○│ 87.10.19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戊○○印文一枚│ 300000 │慧印文一枚│ 300000 │├──┼───┼─────┼──────────────────┼─────────┼─────────┤─────┼─────────┤│十九│戊○○│ 87.10.20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戊○○印文一枚│ 400000 │慧印文一枚│ 400000 │├──┼───┼─────┼──────────────────┼─────────┼─────────┤─────┼─────────┤│二十│戊○○│ 87.10.23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戊○○印文一枚│ 100000 │慧印文一枚│ 100000 │├──┼───┼─────┼──────────────────┼─────────┼─────────┤─────┼─────────┤│二一│丁○○│ 86.12.22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丁○○印文一枚│ 725156 │麟印文一枚│ 725156 │├──┼───┼─────┼──────────────────┼─────────┼─────────┤─────┼─────────┤│二二│丁○○│ 86.12.29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無 │ 200000 ││ 200000 │├──┼───┼─────┼──────────────────┼─────────┼─────────┤─────┼─────────┤│二三│丁○○│ 87.1.7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丁○○印文一枚│ 174844 │麟印文一枚│ 174844 │├──┼───┼─────┼──────────────────┼─────────┼─────────┤─────┼─────────┤│二四│丁○○│ 87.1.15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丁○○印文一枚│ 760000 │麟印文一枚│ 760000 │├──┼───┼─────┼──────────────────┼─────────┼─────────┤─────┼─────────┤│二五│丁○○│ 87.1.22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丁○○印文一枚│ 300000 │麟印文一枚│ 300000 │├──┼───┼─────┼──────────────────┼─────────┼─────────┤─────┼─────────┤│二六│丁○○│ 87.2.2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丁○○印文一枚│ 460000 │麟印文一枚│ 460000 │├──┼───┼─────┼──────────────────┼─────────┼─────────┤─────┼─────────┤│二七│丁○○│ 87.3.13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丁○○印文一枚│ 105488 │麟印文一枚│ 105488 │├──┼───┼─────┼──────────────────┼─────────┼─────────┤─────┼─────────┤│二八│丁○○│ 87.3.17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丁○○印文一枚│ 340000 │麟印文一枚│ 340000 │├──┼───┼─────┼──────────────────┼─────────┼─────────┤─────┼─────────┤│二九│丁○○│ 87.3.17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丁○○印文一枚│ 340000 │麟印文一枚│ 340000 │├──┼───┼─────┼──────────────────┼─────────┼─────────┤─────┼─────────┤│三十│丁○○│ 87.4.16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丁○○印文一枚│ 200000 │麟印文一枚│ 200000 │├──┼───┼─────┼──────────────────┼─────────┼─────────┤─────┼─────────┤│三一│丁○○│ 87.4.16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丁○○印文一枚│ 90235 │麟印文一枚│ 90235 │├──┼───┼─────┼──────────────────┼─────────┼─────────┤─────┼─────────┤│三二│丁○○│ 87.4.17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丁○○印文一枚│ 33244 │麟印文一枚│ 33244 │├──┼───┼─────┼──────────────────┼─────────┼─────────┤─────┼─────────┤│三三│丁○○│ 87.4.28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丁○○印文一枚│ 0000000 │麟印文一枚│ 0000000 │├──┼───┼─────┼──────────────────┼─────────┼─────────┤─────┼─────────┤│三四│丁○○│ 87.5.18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丁○○印文一枚│ 140000 │麟印文一枚│ 140000 │├──┼───┼─────┼──────────────────┼─────────┼─────────┤─────┼─────────┤│三五│戊○○│ 87.6.1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戊○○印文一枚│ 0000000 │慧印文一枚│ 0000000 │├──┼───┼─────┼──────────────────┼─────────┼─────────┤─────┼─────────┤│三六│丁○○│ 87.6.2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丁○○印文一枚│ 650691 │麟印文一枚│ 650691 │├──┼───┼─────┼──────────────────┼─────────┼─────────┤─────┼─────────┤│三七│丁○○│ 87.6.8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丁○○印文一枚│ 0000000 │麟印文一枚│ 0000000 │├──┼───┼─────┼──────────────────┼─────────┼─────────┤─────┼─────────┤│三八│丁○○│ 87.6.12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丁○○印文一枚│ 0000000 │麟印文一枚│ 0000000 │├──┼───┼─────┼──────────────────┼─────────┼─────────┤─────┼─────────┤│三九│丁○○│ 87.6.16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丁○○印文一枚│ 0000000 │麟印文一枚│ 0000000 │├──┼───┼─────┼──────────────────┼─────────┼─────────┤─────┼─────────┤│四十│丁○○│ 87.6.22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丁○○印文一枚│ 30848 │麟印文一枚│ 30848 │├──┼───┼─────┼──────────────────┼─────────┼─────────┤─────┼─────────┤│四一│丁○○│ 87.6.22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丁○○印文一枚│ 0000000 │麟印文一枚│ 0000000 │├──┼───┼─────┼──────────────────┼─────────┼─────────┤─────┼─────────┤│四二│戊○○│ 87.6.25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戊○○印文一枚│ 0000000 │慧印文一枚│ 0000000 │├──┼───┼─────┼──────────────────┼─────────┼─────────┤─────┼─────────┤│四三│丁○○│ 87.6.25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丁○○印文一枚│ 30848 │麟印文一枚│ 30848 │├──┼───┼─────┼──────────────────┼─────────┼─────────┤─────┼─────────┤│四四│丁○○│ 87.6.25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丁○○印文一枚│ 0000000 │麟印文一枚│ 0000000 │├──┼───┼─────┼──────────────────┼─────────┼─────────┤─────┼─────────┤│四五│丁○○│ 87.8.3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丁○○印文一枚│ 200000 │麟印文一枚│ 200000 │├──┼───┼─────┼──────────────────┼─────────┼─────────┤─────┼─────────┤│四六│丁○○│ 87.8.5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丁○○印文一枚│ 384282 │麟印文一枚│ 384282 │├──┼───┼─────┼──────────────────┼─────────┼─────────┤─────┼─────────┤│四七│丁○○│ 87.8.10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丁○○印文一枚│ 350000 │麟印文一枚│ 350000 │├──┼───┼─────┼──────────────────┼─────────┼─────────┤─────┼─────────┤│四八│戊○○│ 87.9.10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戊○○印文一枚│ 0000000 │慧印文一枚│ 0000000 │├──┼───┼─────┼──────────────────┼─────────┼─────────┤─────┼─────────┤│四九│丁○○│ 87.9.11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丁○○印文一枚│ 800000 │麟印文一枚│ 800000 │├──┼───┼─────┼──────────────────┼─────────┼─────────┤─────┼─────────┤│五十│丁○○│ 87.9.18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丁○○印文一枚│ 200000 │麟印文一枚│ 200000 │├──┼───┼─────┼──────────────────┼─────────┼─────────┤─────┼─────────┤│五一│戊○○│ 87.9.21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戊○○印文一枚│ 380000 │慧印文一枚│ 380000 │├──┼───┼─────┼──────────────────┼─────────┼─────────┤─────┼─────────┤│五二│戊○○│ 87.9.21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戊○○印文一枚│ 200000 │慧印文一枚│ 200000 │├──┼───┼─────┼──────────────────┼─────────┼─────────┤─────┼─────────┤│五三│丁○○│ 87.9.28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丁○○印文一枚│ 200000 │麟印文一枚│ 200000 │├──┼───┼─────┼──────────────────┼─────────┼─────────┤─────┼─────────┤│五四│丁○○│ 87.10.3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丁○○印文一枚│ 650000 │麟印文一枚│ 650000 │├──┼───┼─────┼──────────────────┼─────────┼─────────┤─────┼─────────┤│五五│戊○○│ 87.10.21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戊○○印文一枚│ 20000 │慧印文一枚│ 20000 │├──┼───┼─────┼──────────────────┼─────────┼─────────┤─────┼─────────┤│五六│丁○○│ 87.11.11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丁○○印文一枚│ 300000 │麟印文一枚│ 300000 │├──┼───┼─────┼──────────────────┼─────────┼─────────┤─────┼─────────┤│五七│丁○○│ 87.11.21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丁○○印文一枚│ 63468 │麟印文一枚│ 63468 │├──┼───┼─────┼──────────────────┼─────────┼─────────┤─────┼─────────┤│五八│丁○○│ 87.11.21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丁○○印文一枚│ 50000 │麟印文一枚│ 50000 │├──┼───┼─────┼──────────────────┼─────────┼─────────┤─────┼─────────┤│五九│丁○○│ 87.11.26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丁○○印文一枚│ 100000 │麟印文一枚│ 100000 │├──┼───┼─────┼──────────────────┼─────────┼─────────┤─────┼─────────┤│六十│丁○○│ 87.12.01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丁○○印文一枚│ 200000 │麟印文一枚│ 200000 │├──┼───┼─────┼──────────────────┼─────────┼─────────┤─────┼─────────┤│六一│戊○○│ 87.12.01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戊○○印文一枚│ 100000 │慧印文一枚│ 100000 │├──┼───┼─────┼──────────────────┼─────────┼─────────┤─────┼─────────┤│六二│戊○○│ 87.12.22 │第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取款條一紙 │偽造戊○○印文一枚│ 300000 │慧印文一枚│ 300000 │└──┴───┴─────┴──────────────────┴─────────┴─────────┘─────┴─────────┘┌────────────────────────────────┐│ 附表貳 │├───┬────────────┬──────┬────────┤│編號 │ 登載不實之文書 │ 日期 │ 金額(新台幣)│├───┼────────────┼──────┼────────┤│一 │ 臨時存欠傳票一紙 │ 87.4.15 │ 145248 │├───┼────────────┼──────┼────────┤│二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4.15 │ 21923 │├───┼────────────┼──────┼────────┤│三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4.15 │ 65180 │├───┼────────────┼──────┼────────┤│四 │ 臨時存欠 │ 87.4.22 │ 600033 │├───┼────────────┼──────┼────────┤│五 │ 轉帳支出傳票一紙 │ 87.6.22 │ 60539 │├───┼────────────┼──────┼────────┤│六 │ 轉帳支出傳票一紙 │ 87.6.22 │ 283 │├───┼────────────┼──────┼────────┤│七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6.22 │ 631035 │├───┼────────────┼──────┼────────┤│八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6.22 │ 38208 │├───┼────────────┼──────┼────────┤│九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6.22 │ 6016 │├───┼────────────┼──────┼────────┤│十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6.22 │ 0000000 │├───┼────────────┼──────┼────────┤│十一 │ 轉帳支出傳票一紙 │ 87.7.16 │ 139930 │├───┼────────────┼──────┼────────┤│十二 │ 轉帳支出傳票一紙 │ 87.7.16 │ 0000000 │├───┼────────────┼──────┼────────┤│十三 │ 轉帳支出傳票一紙 │ 87.7.16 │ 0000000 │├───┼────────────┼──────┼────────┤│十四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7.16 │ 0000000 │├───┼────────────┼──────┼────────┤│十五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7.16 │ 0000000 │├───┼────────────┼──────┼────────┤│十六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7.16 │ 42249 │├───┼────────────┼──────┼────────┤│十七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7.16 │ 130260 │├───┼────────────┼──────┼────────┤│十八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7.16 │ 958396 │├───┼────────────┼──────┼────────┤│十九 │ 臨時存欠傳票一紙 │ 87.10.21 │ 190461 │├───┼────────────┼──────┼────────┤│二十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6.12.22 │ 476220 │├───┼────────────┼──────┼────────┤│二一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6.12.22 │ 174975 │├───┼────────────┼──────┼────────┤│二二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6.12.22 │ 23710 │├───┼────────────┼──────┼────────┤│二三 │ 轉帳支出傳票一紙 │ 87.1.7 │ 50748 │├───┼────────────┼──────┼────────┤│二四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1.7 │ 60580 │├───┼────────────┼──────┼────────┤│二五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1.7 │ 6060 │├───┼────────────┼──────┼────────┤│二六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1.7 │ 3953 │├───┼────────────┼──────┼────────┤│二七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1.7 │ 12060 │├───┼────────────┼──────┼────────┤│二八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1.7 │ 376928 │├───┼────────────┼──────┼────────┤│二九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1.7 │ 39303 │├───┼────────────┼──────┼────────┤│三十 │ 臨時存欠 │ 87.2.2 │ 77029 │├───┼────────────┼──────┼────────┤│三一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2.2 │ 22368 │├───┼────────────┼──────┼────────┤│三二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2.2 │ 345107 │├───┼────────────┼──────┼────────┤│三三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2.2 │ 145367 │├───┼────────────┼──────┼────────┤│三四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3.13 │ 35049 │├───┼────────────┼──────┼────────┤│三五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3.13 │ 2552 │├───┼────────────┼──────┼────────┤│三六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3.13 │ 306689 │├───┼────────────┼──────┼────────┤│三七 │ 臨時存欠 │ 87.3.17 │ 30854 │├───┼────────────┼──────┼────────┤│三八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3.17 │ 0000000 │├───┼────────────┼──────┼────────┤│三九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3.17 │ 837079 │├───┼────────────┼──────┼────────┤│四十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3.17 │ 27051 │├───┼────────────┼──────┼────────┤│四一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3.17 │ 1015 │├───┼────────────┼──────┼────────┤│四二 │ 臨時存欠 │ 87.4.3 │ 300000 │├───┼────────────┼──────┼────────┤│四三 │ 臨時存欠 │ 87.4.3 │ 120765 │├───┼────────────┼──────┼────────┤│四四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4.3 │ 7120 │├───┼────────────┼──────┼────────┤│四五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4.3 │ 47930 │├───┼────────────┼──────┼────────┤│四六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4.3 │ 41999 │├───┼────────────┼──────┼────────┤│四七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4.3 │ 13856 │├───┼────────────┼──────┼────────┤│四八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4.3 │ 11860 │├───┼────────────┼──────┼────────┤│四九 │ 臨時存欠傳票一紙 │ 87.4.16 │ 22799 │├───┼────────────┼──────┼────────┤│五十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4.16 │ 80436 │├───┼────────────┼──────┼────────┤│五一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4.16 │ 714 │├───┼────────────┼──────┼────────┤│五二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4.16 │ 5957 │├───┼────────────┼──────┼────────┤│五三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4.16 │ 7120 │├───┼────────────┼──────┼────────┤│五四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4.16 │ 29450 │├───┼────────────┼──────┼────────┤│五五 │ 臨時存欠傳票一紙 │ 87.4.17 │ 68717 │├───┼────────────┼──────┼────────┤│五六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4.17 │ 130748 │├───┼────────────┼──────┼────────┤│五七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4.17 │ 61560 │├───┼────────────┼──────┼────────┤│五八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4.17 │ 7120 │├───┼────────────┼──────┼────────┤│五九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4.17 │ 1050 │├───┼────────────┼──────┼────────┤│六十 │ 轉帳支出傳票一紙 │ 87.5.18 │ 846539 │├───┼────────────┼──────┼────────┤│六一 │ 轉帳支出傳票一紙 │ 87.5.18 │ 25211 │├───┼────────────┼──────┼────────┤│六二 │ 轉帳支出傳票一紙 │ 87.5.18 │ 0000000 │├───┼────────────┼──────┼────────┤│六三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5.18 │ 16194 │├───┼────────────┼──────┼────────┤│六四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5.18 │ 0000000 │├───┼────────────┼──────┼────────┤│六五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5.18 │ 576 │├───┼────────────┼──────┼────────┤│六六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5.18 │ 75262 │├───┼────────────┼──────┼────────┤│六七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5.18 │ 234947 │├───┼────────────┼──────┼────────┤│六八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5.18 │ 580550 │├───┼────────────┼──────┼────────┤│六九 │ 臨時存欠傳票一紙 │ 87.6.2 │ 50387 │├───┼────────────┼──────┼────────┤│七十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6.2 │ 215352 │├───┼────────────┼──────┼────────┤│七一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6.2 │ 720400 │├───┼────────────┼──────┼────────┤│七二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6.2 │ 12462 │├───┼────────────┼──────┼────────┤│七三 │ 臨時存欠傳票一紙 │ 87.6.8 │ 14262 │├───┼────────────┼──────┼────────┤│七四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6.8 │ 236024 │├───┼────────────┼──────┼────────┤│七五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6.8 │ 18571 │├───┼────────────┼──────┼────────┤│七六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6.8 │ 86085 │├───┼────────────┼──────┼────────┤│七七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6.8 │ 34116 │├───┼────────────┼──────┼────────┤│七八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6.8 │ 94700 │├───┼────────────┼──────┼────────┤│七九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6.8 │ 58019 │├───┼────────────┼──────┼────────┤│八十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6.8 │ 9024 │├───┼────────────┼──────┼────────┤│八一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6.8 │ 11337 │├───┼────────────┼──────┼────────┤│八二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6.8 │ 15336 │├───┼────────────┼──────┼────────┤│八三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6.8 │ 9045 │├───┼────────────┼──────┼────────┤│八四 │ 臨時存欠傳票一紙 │ 87.8.5 │ 517657 │├───┼────────────┼──────┼────────┤│八五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8.5 │ 103038 │├───┼────────────┼──────┼────────┤│八六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8.5 │ 928755 │├───┼────────────┼──────┼────────┤│八七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8.5 │ 5505 │├───┼────────────┼──────┼────────┤│八八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6.12.03│ 300000 │├───┼────────────┼──────┼────────┤│八九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6.12.09│ 396000 │├───┼────────────┼──────┼────────┤│九十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6.12.20│ 100000 │├───┼────────────┼──────┼────────┤│九一 │ 轉帳收入傳票一紙 │ 87.03.16│ 308728 │└───┴────────────┴──────┴────────┘┌────────────────────────────────────┐┐│ 附表參 ││├─┬────────┬────┬────────┬───────────┤┤│編│存 款 種 類 │戶 名 │帳 號 │ 備 註 │││號│ │ │ │ ││├─┼────────┼────┼────────┼───────────┤┤│一│活期儲蓄存款 │戊○○ │00000000000000 │ ││├─┼────────┼────┼────────┼───────────┤┤│二│同 右 │丁○○ │00000000000000 │ ││├─┼────────┼────┼────────┼───────────┤┤│三│同 右 │陸瑞徵 │00000000000 │開戶後同意被告使用之人│││ │ │ │ │頭帳戶 ││├─┼────────┼────┼────────┼───────────┤┤│四│同 右 │謝秀杏 │000000000000000 │ ││├─┼────────┼────┼────────┼───────────┤┤│五│同 右 │黃秀鑾 │00000000000000 │ ││├─┼────────┼────┼────────┼───────────┤┤│六│同 右 │周張好 │00000000000000 │ ││├─┼────────┼────┼────────┼───────────┤┤│七│同 右 │江明櫻 │00000000000000 │ ││├─┼────────┼────┼────────┼───────────┤┤│八│同 右 │陳雅君 │00000000000000 │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 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