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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選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預覽 ↗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本文之規定,原則上選舉訴訟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例外有但書之情形者,則不在準用之列,且不準用民事訴訟法事項之立法體例,採列舉式之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二項之準用係母法之準用,即本案係母法準用母法之規定,準用範圍包括母法所定與「公職候選人」性質不相違背之所有條文,是對於公職人員候選人準用本法之罰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救字第1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非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者,既係採列舉規定,其未規定者,不在準用之列,本件自無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規定之準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非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者,既係採列舉規定,其未規定者,不在準用之列,本件自無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規定之準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1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非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者,既係採列舉規定,其未規定者,不在準用之列,本件自無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規定之準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救字第2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非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者,既係採列舉規定,其未規定者,不在準用之列,本件自無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規定之準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2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非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者,既係採列舉規定,其未規定者,不在準用之列,本件自無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規定之準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20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非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者,既係採列舉規定,其未規定者,不在準用之列,本件自無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規定之準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2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非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者,既係採列舉規定,其未規定者,不在準用之列,本件自無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規定之準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2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非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者,既係採列舉規定,其未規定者,不在準用之列,本件自無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規定之準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且法律上所謂準用,係法律明定將關於某種事項(法律事實)所設之規定,適用於其相同或相類似之事項之上,故法律規定「準用」者,必須性質相類者,始有準用餘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更一字第二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此外,行政法中亦有準用罰則之例,例如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準用第二百十一條第三項,第一百一十條準用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二百零七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五項,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準用第一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395號行政裁定預覽 ↗
是於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時,應採取法律效果準用,而非法律構成要件之準用,則原裁定以本件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54條之適用,顯有違誤云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701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又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亦定有明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七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茲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即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五三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再審,主張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須該法未規定者,始得準用民事訴訟法,該法第二十八條就再審既設有明文規定,即無再準用民事訴訟法餘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七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茲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即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五三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再審,主張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須該法未規定者,始得準用民事訴訟法,該法第二十八條就再審既設有明文規定,即無再準用民事訴訟法餘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更一字第1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觀之前揭法條之立法技術,或僅準用一定範圍、或準用分別特定數法條、或概括準用所有性質不相牴觸之條款,均可明證倘法律為免立法重複而設準用之規定,必係於法條內即明文規定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有關法律之適用或準用,應就相關部分整體為之,尚不得割裂法律而選擇所欲適用或準用之部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606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並未針對撤回抗告之訴訟費用負擔有明文準用之規定,自是立法者有意排除,而無準用之餘地,由於本件本票裁定屬於非訟事件,依上開說明,非訟事件之撤回不得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救字第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所謂「準用」,乃法律明文授權將某案型之法律規定適用於另一類似之案型者,亦即須為「準用」之法律事件,與「被準用」之法律規定所規範之法律事件,於性質上係相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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