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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有關期貨交易法第72條第2項、第81條準用第72條第2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2條第3項及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之令
有關證券商設置標準第18條、第25條準用第24條及第40條規定之令
有關期貨交易法第72條第2項、第81條準用第72條第2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2條第3項及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之令
有關期貨交易法第88條準用第57條第2項規定之令
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 109 年 6 月 10 日以華總一經字第 10900064801 號令公布(修正條文如附件),並於 109 年 6 月12 日生效。依新法規定,人壽保險被保險人於未滿 15 歲前身故,其死亡給付以喪葬費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現行為新臺幣 61.5 萬元)為限,並依同法第 135 條規定於傷害保險準用之,請惠予轉知相關單位上揭保險法修正事宜,俾後續辦理保險採購招標案件依據新法規定辦理。請查照。
有關函詢本部指示行政法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興辦社會住宅,依本部108年7月5日台內營字第1080811108號函示得準用住宅法第21條租用規定疑義1案
檢送本會修正「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決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編號JP06)、「決標(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編號JP07)、「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之廠商辦理議價或比價」(編號JP08)、「決標(評分及格最低標)」(編號JP09)及「採購業務」(編號ZZ05)作業項目範例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
檢送本會修正「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決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編號JP06)、「決標(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編號JP07)作業項目範例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
有關期貨交易法第72條第2項、第81條準用第72條第2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2條第3項及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之令
檢送本會修正「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審標作業」(編號JP04)、「減價作業」(編號JP05)、「決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編號JP06)及「決標(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編號JP07)作業項目範例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
有關期貨交易法第72條第2項、第81條準用第72條第2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2條第3項及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之令
有關期貨交易法第88條準用第65條第2項規定之令
函詢單一事業兩股廢(污)水使用同一附掛管線排放至承受水體是否得準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54條規定設置採樣口,以確認不同股之廢(污)水水質案
函詢單一事業兩股廢(污)水使用同一附掛管線排放至承受水體是否得準 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54 條規定設置採樣口,以確認不同股之廢(污)水水質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
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 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向管轄法院 提起民事訴訟。」「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 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 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 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 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行政執行 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及第 1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強制執行貴在迅速,因此執行之標的物是否屬於義務人之財產,執行機關 僅須以財產外觀為認定之原則,以外觀上判斷是否屬於義務人財產,據以 實施強制執行(張登科著,強制執行法,101 年 8 月修訂版,第 182 頁參照)。另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7 條規定,所謂 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者,應由本 署各分署(下稱分署)撤銷其執行處分,係指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 務人所有者而言,若該財產是否為義務人所有尚待審認方能確定,分署即 無逕行審認之權限,尤非聲明異議所能救濟(最高法院 49 年台抗字第 72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己○○銀 行)函復花蓮分署略以:義務人向己○○銀行營業部承租保管箱等語;而 移送機關代理人於中華民國(下同)104 年 10 月 22 日上午 10 時 30 分執行時,亦以保管箱內之物品為義務人所有,填具指封切結,請求行政 執行分署予以查封。行政執行分署自形式外觀審查,認保管箱內之物品為 義務人所有,予以查封,尚無不合。異議人主張保管箱雖以義務人名義開 立,但實際上均由異議人占有管理使用,義務人從未有使用保管箱之紀錄 ,故存放於其內之動產,顯應推定皆為異議人:○○○,核屬保管箱內之 物品是否為其所有之實體爭議,異議人如認其確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 利,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異 議之訴,請求審認,行政執行分署並無逕行審認判斷之權限,亦非依行政 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聲明異議所能救濟,異議人以聲明異議資為 排除強制執行之救濟方法,於法尚有未合。
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規定參照,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未於實際從事勞 動日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開始,應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5 項準用同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
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 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及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所謂維 持義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係指依一般社會觀念,維持最 低生活客觀上所不可缺少者而言(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5 點第 3 款規定參照)。另強制執行法第 2 章第 5 節「對於其他財產 權之執行」並無準用同章第 2 節「對於動產之執行」第 52 條之規定, 故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本署各分署(下稱分署)就義務人 對於第三人之財產權執行時,並無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52 條規定之餘地。 查行政執行分署係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17 條準用 同法第 115 條第 1 項規定,以中華民國(下同)104 年 1 月 5 日 士執午 102 年健執字第 00139494 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命令)就異議 人所有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下稱○○證券北投分公 司)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在應執行金額範圍內執行,自無強制執 行法第 52 條規定適用餘地。且查,異議人於 104 年 1 月 9 日至行 政執行分署陳稱略以:其現住於母親之房子,並靠父親每年 1 次新臺幣 (下同)10 萬元之接濟,作為 1 年之生活費,因銀行利率太低,而將 多年存款購買股票投資,需要錢的時候才賣股票換成生活費,去年 11 月 才把母親 30 多年前給的金項鍊拿去質借現金作為生活費云云,則本件股 票亦非異議人生活所需之唯一來源;且系爭命令計扣得異議人所有之寶隆 股票 1,000 股、凱鈺股票 1,000 股及聖馬丁股票 6,144 股,異議人 於○○證券北投分公司集保帳戶內尚有聖馬丁股票 8,856 股未經扣押( 以 104 年 1 月 9 日每股價格 1.93 元計算為 1 萬 7,092 元), 已兼顧異議人維持生活所必需,又異議人:○○○ 101 年間購買○○公司股 票共 3,000 股,並於同年 12 月 13 日及 102 年 5 月 10 日賣出, 行政執行分署乃函復異議人不同意撤銷系爭命令,尚無不合。次按,「義 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 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按已改制為分署)於徵得移送機關同 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執行金額時 ,應釋明其理由。」分別為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及行政執行事件 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 3 點所明定。故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行政執行事件,義務人向分署申請分期繳納者,除須符合「依其經濟狀況 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要件,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釋明其理由外,尚須經移送機關同意,分署 始得酌情核准分期繳納。查本件系爭命令已足額扣押,且異議人於○○證 券北投分公司集保帳戶內尚有聖馬丁股票 8,856 股未經扣押,並不符合 前開「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要件,且移送機關就異議人 分期繳納之申請亦未同意,故行政執行分署未核准異議人分期繳納之請求 ,亦無不合。
定期契約期滿 1 個月無法就業者,視為非自願性失業,並準用各項保險 給付請領規定
貴府為辦理「102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有關「同時享有政府其他住宅補貼」,得否準用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4點第2項之規定疑義1案
關於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議價階段不訂底價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以市價達成協議價購者,應屬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3項規定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準用同條第1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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