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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92 則
函釋命中
有關期貨交易法第72條第2項、第81條準用第72條第2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2條第3項及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之令
發文 115.03.06
有關證券商設置標準第18條、第25條準用第24條及第40條規定之令
發文 113.06.07
有關期貨交易法第72條第2項、第81條準用第72條第2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2條第3項及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之令
發文 112.03.20
有關期貨交易法第88條準用第57條第2項規定之令
發文 110.03.12
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 109 年 6 月 10 日以華總一經字第 10900064801 號令公布(修正條文如附件),並於 109 年 6 月12 日生效。依新法規定,人壽保險被保險人於未滿 15 歲前身故,其死亡給付以喪葬費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現行為新臺幣 61.5 萬元)為限,並依同法第 135 條規定於傷害保險準用之,請惠予轉知相關單位上揭保險法修正事宜,俾後續辦理保險採購招標案件依據新法規定辦理。請查照。
發文 109.07.03
有關函詢本部指示行政法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興辦社會住宅,依本部108年7月5日台內營字第1080811108號函示得準用住宅法第21條租用規定疑義1案
發文 109.02.13
檢送本會修正「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決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編號JP06)、「決標(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編號JP07)、「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之廠商辦理議價或比價」(編號JP08)、「決標(評分及格最低標)」(編號JP09)及「採購業務」(編號ZZ05)作業項目範例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
發文 108.09.18
檢送本會修正「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決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編號JP06)、「決標(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編號JP07)作業項目範例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
發文 107.09.27
有關期貨交易法第72條第2項、第81條準用第72條第2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2條第3項及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之令
發文 106.12.08
檢送本會修正「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審標作業」(編號JP04)、「減價作業」(編號JP05)、「決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編號JP06)及「決標(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編號JP07)作業項目範例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
發文 106.03.03
有關期貨交易法第72條第2項、第81條準用第72條第2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2條第3項及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之令
發文 105.12.16
有關期貨交易法第88條準用第65條第2項規定之令
發文 105.05.18
函詢單一事業兩股廢(污)水使用同一附掛管線排放至承受水體是否得準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54條規定設置採樣口,以確認不同股之廢(污)水水質案
發文 105.01.27
函詢單一事業兩股廢(污)水使用同一附掛管線排放至承受水體是否得準 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54 條規定設置採樣口,以確認不同股之廢(污)水水質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
發文 105.01.07
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 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向管轄法院 提起民事訴訟。」「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 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 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 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 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行政執行 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及第 1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強制執行貴在迅速,因此執行之標的物是否屬於義務人之財產,執行機關 僅須以財產外觀為認定之原則,以外觀上判斷是否屬於義務人財產,據以 實施強制執行(張登科著,強制執行法,101 年 8 月修訂版,第 182 頁參照)。另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7 條規定,所謂 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者,應由本 署各分署(下稱分署)撤銷其執行處分,係指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 務人所有者而言,若該財產是否為義務人所有尚待審認方能確定,分署即 無逕行審認之權限,尤非聲明異議所能救濟(最高法院 49 年台抗字第 72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己○○銀 行)函復花蓮分署略以:義務人向己○○銀行營業部承租保管箱等語;而 移送機關代理人於中華民國(下同)104 年 10 月 22 日上午 10 時 30 分執行時,亦以保管箱內之物品為義務人所有,填具指封切結,請求行政 執行分署予以查封。行政執行分署自形式外觀審查,認保管箱內之物品為 義務人所有,予以查封,尚無不合。異議人主張保管箱雖以義務人名義開 立,但實際上均由異議人占有管理使用,義務人從未有使用保管箱之紀錄 ,故存放於其內之動產,顯應推定皆為異議人:○○○,核屬保管箱內之 物品是否為其所有之實體爭議,異議人如認其確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 利,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異 議之訴,請求審認,行政執行分署並無逕行審認判斷之權限,亦非依行政 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聲明異議所能救濟,異議人以聲明異議資為 排除強制執行之救濟方法,於法尚有未合。
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規定參照,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未於實際從事勞 動日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開始,應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5 項準用同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發文 104.05.04
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
發文 104.03.05
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 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及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所謂維 持義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係指依一般社會觀念,維持最 低生活客觀上所不可缺少者而言(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5 點第 3 款規定參照)。另強制執行法第 2 章第 5 節「對於其他財產 權之執行」並無準用同章第 2 節「對於動產之執行」第 52 條之規定, 故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本署各分署(下稱分署)就義務人 對於第三人之財產權執行時,並無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52 條規定之餘地。 查行政執行分署係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17 條準用 同法第 115 條第 1 項規定,以中華民國(下同)104 年 1 月 5 日 士執午 102 年健執字第 00139494 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命令)就異議 人所有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下稱○○證券北投分公 司)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在應執行金額範圍內執行,自無強制執 行法第 52 條規定適用餘地。且查,異議人於 104 年 1 月 9 日至行 政執行分署陳稱略以:其現住於母親之房子,並靠父親每年 1 次新臺幣 (下同)10 萬元之接濟,作為 1 年之生活費,因銀行利率太低,而將 多年存款購買股票投資,需要錢的時候才賣股票換成生活費,去年 11 月 才把母親 30 多年前給的金項鍊拿去質借現金作為生活費云云,則本件股 票亦非異議人生活所需之唯一來源;且系爭命令計扣得異議人所有之寶隆 股票 1,000 股、凱鈺股票 1,000 股及聖馬丁股票 6,144 股,異議人 於○○證券北投分公司集保帳戶內尚有聖馬丁股票 8,856 股未經扣押( 以 104 年 1 月 9 日每股價格 1.93 元計算為 1 萬 7,092 元), 已兼顧異議人維持生活所必需,又異議人:○○○ 101 年間購買○○公司股 票共 3,000 股,並於同年 12 月 13 日及 102 年 5 月 10 日賣出, 行政執行分署乃函復異議人不同意撤銷系爭命令,尚無不合。次按,「義 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 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按已改制為分署)於徵得移送機關同 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執行金額時 ,應釋明其理由。」分別為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及行政執行事件 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 3 點所明定。故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行政執行事件,義務人向分署申請分期繳納者,除須符合「依其經濟狀況 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要件,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釋明其理由外,尚須經移送機關同意,分署 始得酌情核准分期繳納。查本件系爭命令已足額扣押,且異議人於○○證 券北投分公司集保帳戶內尚有聖馬丁股票 8,856 股未經扣押,並不符合 前開「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要件,且移送機關就異議人 分期繳納之申請亦未同意,故行政執行分署未核准異議人分期繳納之請求 ,亦無不合。
定期契約期滿 1 個月無法就業者,視為非自願性失業,並準用各項保險 給付請領規定
發文 102.12.13
貴府為辦理「102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有關「同時享有政府其他住宅補貼」,得否準用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4點第2項之規定疑義1案
發文 102.12.06
關於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議價階段不訂底價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發文 102.11.07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以市價達成協議價購者,應屬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3項規定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準用同條第1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
發文 10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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