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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三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此上訴人主張其仲介勞務與外銷有關,有擴張解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六○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此原告主張其仲介勞務與外銷有關,有擴張解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萬三千九百十四元、一十三萬六千一百三十五元、六萬五千三百八十一元,而伯尼公司於八十八年十月之進項憑證計有二千七百四十萬五千六百三十四元、一百三十七萬零二百八十二元等整稅額,依營業稅法第七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二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4、原罰鍰處分應予撤銷之理由:a、行為時營業稅法第七條規定,「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一、...,二、...,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六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別為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明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均應就銷售額分別按營業稅法第七條或第十條之規定計算銷項稅額,而所謂銷項稅額,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係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九四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不服,申經復查結果,未獲變更,原告向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經該府訴願決定,改按所漏稅額一倍裁罰,原告仍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經營進出口業務,外銷適用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一款零稅率及八十七年一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更字第六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可知,此判例之見解係針對七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前營業稅法第七條第十九款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本件行為時即系爭房屋移轉時既是在七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營業稅法修正後,故本件即無從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企聚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企聚公司)、世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任公司)等六家公司,均無實際之營業行為,為提高凌鋐公司之銷售業績,並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七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0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別為行為時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明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於四年半來,因涉「商業機密」與「公司業務最高機密」,故不便披露,而營運亦屬「小額」及營業稅法第七條(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之一、二、四等,故免營業稅;及第八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六、原告係經營國際貿易業務,接獲國外客戶訂貨,若向國內廠商進貨出口,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適用零稅率,若國內無該貨品轉向國內廠商或國外第三國訂貨逕送首開國外客戶,以收付之差額亦可適用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適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八三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起訴意旨詳如事實欄所載,其要點略謂:一、按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一款明定:外銷貨物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九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至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北市稽法乙字第二六九五號復查決定,雖以系爭營業收入三、四二○、八九二元與外銷有關,依行為時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應適用零稅率為由,而將原核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二七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進口貨物免徵營業稅,營業稅法第九條明定限於下列:⑴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三十款之貨物。⑵關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貨物。⑶本國之古物。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二七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進口貨物免徵營業稅,營業稅法第九條明定限於下列:⑴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三十款之貨物。⑵關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貨物。⑶本國之古物。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七0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㈣說明開立發票始末:⒈按外銷貨物之營業稅稅率為零(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七條參照)、次按營業人申報因銷售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而溢付之營業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明知特工公司並未有外銷貨物之事實,竟自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止,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一款所訂外銷貨物為零稅率,主管稽徵機關依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應退還溢付營業稅之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六○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並非進口階段之免稅規定;至進口貨物免徵營業稅,營業稅法第九條明定限於下列:⑴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三十款之貨物。⑵關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貨物。⑶本國之古物。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六○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並非進口階段之免稅規定;至進口貨物免徵營業稅,營業稅法第九條明定限於下列:⑴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三十款之貨物。⑵關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貨物。⑶本國之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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