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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00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之一般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繳稅程序;若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子公司、分公司及分支機構,而有營業代理人者,其結算申報繳稅程序則由營業代理人為之,若亦無營業代理人者,方由給付人負營業稅之繳納(參照營業稅法第三十六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查兼營營業人取得依行為時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進口供營業用之貨物、購買行為時營業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勞務等三種特殊情形,於計算應納稅額時分別於行為時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8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日臺財稅第770200474號函釋之意旨:「○○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付與荷蘭商○○海事救助公司在我國境內提供救難服務之報酬,應依營業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報繳營業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一七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始申報九十四年七月至八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案經被告所屬屏東縣分局查獲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事實甲、事實概要:緣被告以原告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至四月間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擅自經營廢紙買賣業,營業額計新台幣(下同)九三○、六一九元,違反行為時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八八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部八十三年七月九日台財稅第八三一六○一三七一號函釋,補徵營業稅五萬一千九百五十七元;另原告於八十三年五月變更負責人姓名,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營業登記,違反營業稅法第三十條規定,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六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三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係依據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訂定之委任立法,具有法律之同等效力,其位階較財政部函釋優先,上訴人雖引用財政部八十六年一月十八日台財稅第八五一九二八七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六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為鼓勵股東積極參與股東會,而以紀念品贈送股東,核屬與推展業務有相當關聯之餽贈,即非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六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營業人。」,分別為營業稅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九條所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五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次查財政部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七六四六五號函釋規定,係僅就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本於立法旨趣而為解釋,並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更一字第一○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⒈依財政部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七六四六五號函釋規定,係僅就行為時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九一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原告主張依司法院會議釋字第三五六解釋及財政部七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台財稅第七六○三五六七四九號函釋意旨,營業稅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僅在營業人未盡其應申報之義務始有其適用,至統一發票明細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理由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於八十一年至八十四年向順鴻公司進貨汽油引擎,漏報銷售額四、七五四、三六一元,爰依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補徵營業稅為二二六、三九八元,並處五倍罰鍰一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七七八元,八十二年六六、三三三元)涉嫌違章漏稅,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查核訴外人凱陽公司八十年及八十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另案查獲函移被告審理,被告遂核定補徵其營業稅九、五三五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六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二○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被告第三次重為復查決定,應補徵營業稅額為三、六五四、四六八元,並依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處罰鍰三、六五四、四○○元,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訟,主張:原告代收公共電話費一七六、一七四元、代付電玩部購買電視三五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充作進項憑證,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計虛報進項稅額三六二、○八九元;案經宜蘭縣財稅警聯合查緝執行小組據台北市稅捐稽徵處通報查獲,被告審理後認原告違章屬實,乃向原告補徵營業稅三六二、○八九元,並按行為時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依所漏稅額三六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七三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於八十六年三月十八日以八十六南市稅法第○三三三六七號處分書依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處罰鍰新台幣九千元。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營業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臺中市○○區○○路一二三號,八十九年六月一日遷移至同市區○○○路○段三八八之二號,未依規定申請營業地址變更登記,已違反營業稅法第三十條規定,有承諾書可稽,被告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六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五四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係依據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訂定之委任立法,其內容並未逾越母法之範圍,具有法律之同等效力,其位階較財政部函釋優先,上訴人雖引用財政部八十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六○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程,應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上訴人卻以提供工資表及要求上游材料供應商跳開統一發票等方式,藉以短開統一發票,經核確有短漏開統一發票三、三○九、六六四元,而逃漏營業稅一五七、六○三元,被上訴人依營業稅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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