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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救字第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機能障礙及癲癇須定期至恩主公醫院就診,相對人王志偉則有口語表達功能、肌肉力量功能障礙,2人均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爰聲請宣告相對人2人為受監護宣告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8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本院認由聲請人與相對人共同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負責養護及照顧並管理其財產,及由關係人丁○○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與相對人共同為受監護宣告人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告事件關於相對人王來福財產清冊部分之卷宗。理由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等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王來福之債權人,為利害關係人,今為求債權受償,實有閱卷之必要,爰聲請閱覽本院104年度監字第49號卷宗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相對人王來福信用卡申請書及本院公告,復經本院調取本院104年度監字第49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從而,本件聲請閱覽本院104年度監宣字第49號監護宣告事件關於相對人王來福財產清冊部分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6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爰依法聲請許可等語。三、經查,相對人前經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由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王瑞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及本院104年監宣字第707號民事裁定附卷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17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爰依法聲請許可等語。三、經查,相對人前經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由聲請人為其監護人、林坤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及本院108年監宣字第208號民事裁定附卷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6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爰依法聲請許可等語。三、經查,相對人前經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由聲請人為其監護人、李敏吉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及本院107年監宣字第472號民事裁定附卷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前於民國97年8月28日經鈞院以97年度禁字第36號裁定宣告禁治產在案,聲請人李鵬翔為相對人之父親並為相對人之監護人,茲因相對人是退休軍人,名下有優惠存款,惟相對人未經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為保障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之權利,爰聲請鈞院准予指定受監護宣告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字第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已有相當之時間等情,認由原選定監護人李偉民及聲請人李雅琴二人共同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較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改定相對人李偉民、聲請人李雅琴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李平希之監護人。另兩造為血緣至親,卻就受監護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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