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共 24 筆
民法第 1111 條之 1預覽 ↗
選定監護人之注意事項
家事事件法第 175 條預覽 ↗
輔助宣告變更為監護宣告
家事事件法第 166 條預覽 ↗
診斷書之提出
家事事件法第 167 條預覽 ↗
法院應於鑑定人前,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始得為監護之宣告。但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
家事事件法第 164 條預覽 ↗
下列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 二…
民法第 1113 條之 4預覽 ↗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受監護宣告之人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應以意定監護契約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其意定監護契約已載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4 條之 1預覽 ↗
民法規定之禁治產或禁治產人,自民法總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一律改稱為監護或受監護宣告之人。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38 條之 1預覽 ↗
本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但書所定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係指有具體明確事證,認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為植物人或有客觀事實,明顯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之 1預覽 ↗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05 條預覽 ↗
停止親權之原因消滅後,未成年子女、兒童、少年、被害人或其最近尊親屬、父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停止親權之宣…
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第 4 條預覽 ↗
社會福利機構或法人經法院選定為監護人或輔助人後,應於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服務計畫,其應記載之服務內容如下: (一)為監護人者,包括生活照顧…
護照條例第 16 條預覽 ↗
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申請護照,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 前二項之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得由…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第 19 條預覽 ↗
醫療機構依前條第一項交換平臺為電子病歷交換或利用時,應經病人同意,始得為之。但病人情況緊急,無法取得或未能及時取得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病人為胎兒時,應得其母…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55 條預覽 ↗
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無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時,得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 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無法委任代理人,或致重傷、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如係未成年、受監護宣告或輔助…
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預覽 ↗
六、被害人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之身心障礙者,其本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亦得為其聲請之;以本人名義為之時,除其…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 12 條預覽 ↗
為供製造再生醫療製劑而於國內取得人體組織、細胞者,其提供者,以有意思能力之成年人為限。但顯有益於治療特定人口群且未能以其他對象取代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組織、細…
再生醫療法第 19 條預覽 ↗
醫療機構或細胞保存庫設置機構取得再生醫療組織、細胞來源之提供者,以有意思能力之成年人為限。但顯有益於治療特定人口群且未能以其他對象取代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組織…
行政執行法第 24 條預覽 ↗
關於義務人拘提管收及應負義務之規定,於下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 一、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者,其法定代理人。 二、商號之經理人或清算人;合夥之執行業務合…
建築法第 12 條預覽 ↗
起造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預覽 ↗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二人以上時,應由其全體會同申報,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報。但納稅義務人一人出面申報者,視同全體已申報。 稽徵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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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正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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