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0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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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05條第一項的規定,當停止親權之原因消滅後,未成年子女、兒童、少年、被害人或其最近尊親屬、父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有權向法院提出聲請,要求撤銷停止親權的宣告。這表示一旦停止親權的原因消失,相關人士可以申請撤銷該停止親權的宣告。 舉例來說,如果父母的監護權因某種原因被法院停止,但隨著時間的流逝,停止親權的原因消失,父母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要求撤銷之前的停止親權的宣告。 2.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05條第二項的規定,撤銷停止親權的聲請,如果是由停止親權的人提出,則相對人為現行親權的人或監護人。 舉例來說,如果父母的監護權被法院停止,而父母希望恢復監護權,父母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要求撤銷之前的停止親權的宣告,此時相對人為當前擁有親權的人或監護人。
- 停止親權名詞
- 少年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宣告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親權名詞
- 監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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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