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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05 條
- 1.停止親權之原因消滅後,未成年子女、兒童、少年、被害人或其最近尊親屬、父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停止親權之宣告。
- 2.撤銷停止親權之聲請,以停止親權人為相對人;由被停止親權之人聲請者,以現行親權之人或監護人為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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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05條第一項的規定,當停止親權之原因消滅後,未成年子女、兒童、少年、被害人或其最近尊親屬、父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有權向法院提出聲請,要求撤銷停止親權的宣告。這表示一旦停止親權的原因消失,相關人士可以申請撤銷該停止親權的宣告。 舉例來說,如果父母的監護權因某種原因被法院停止,但隨著時間的流逝,停止親權的原因消失,父母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要求撤銷之前的停止親權的宣告。 2.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05條第二項的規定,撤銷停止親權的聲請,如果是由停止親權的人提出,則相對人為現行親權的人或監護人。 舉例來說,如果父母的監護權被法院停止,而父母希望恢復監護權,父母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要求撤銷之前的停止親權的宣告,此時相對人為當前擁有親權的人或監護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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