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04 條(通知參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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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停止親權之裁定前,應通知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參與程序。但通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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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當法院作出停止親權的裁定之前,應通知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參與程序。但如果通知顯然存在困難,則不在此限。 這項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確保在處理停止親權的家事事件時,父母都能參與程序,使他們能夠在法院的決定中有適當的發言權。然而,如果通知參與程序對於法院或其他原因來說是困難的,那麼法院可以不必執行這項通知的要求。 例如,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如果父母的下落不明或無法聯繫,或者可能存在其他導致通知困難的情況,法院可能認為不需要進行通知參與程序。然而,這些情況應該是合理而明顯的,法院在判斷是否通知的問題上應行使特殊謹慎。 參考資料:家事事件法(行政院公報最新版本)
- 停止親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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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