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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0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停止親權、選定監護人改定監護人事件及民法第一千零九十條所定之停止親權事件,應以各該法律所定得聲請之人為聲請人
  2. 停止親權之聲請,以應受停止親權人為相對人
  3. 前二項規定,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所定停止親權、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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