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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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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停止親權、選定監護人改定監護人事件及民法第一千零九十條所定之停止親權事件,應以各該法律所定得聲請之人為聲請人
  2. 2.停止親權之聲請,以應受停止親權人為相對人
  3. 3.前二項規定,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所定停止親權、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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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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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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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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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03 條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停止親權、選定監護人、改定監護人事件及民法第一千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0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