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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06 條(期日)
法院受理親子非訟事件聲請後,得儘速定期日,並應先聽取未成年人父母、其他關係人及社會福利機關之意見。非有急迫情形,不宜先訊問未成年子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官方判決書,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06 條規定,在法院受理親子非訟事件聲請後,法院應儘速確定並通知各方出庭的期日。在此之前,法院應先聽取未成年人的父母、其他關係人以及社會福利機關的意見。除非有緊急情況,法院不應先訊問未成年子女。這意味著在親子非訟事件審理期間,法院應尊重並考慮各方的意見,特別是未成年孩子的最佳利益,並確保對他們進行訊問的適當時機。然而,根據提供的資訊,無法提供更多與該條相關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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