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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06 條(期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受理親子非訟事件聲請後,得儘速定期日,並應先聽取未成年人父母、其他關係人及社會福利機關之意見。有急迫情形,不宜先訊問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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