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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106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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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親子非訟事件聲請後,得儘速定期日,並應先聽取未成年人父母、其他關係人及社會福利機關之意見。有急迫情形,不宜先訊問未成年子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官方判決書,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06 條規定,在法院受理親子非訟事件聲請後,法院應儘速確定並通知各方出庭的期日。在此之前,法院應先聽取未成年人的父母、其他關係人以及社會福利機關的意見。除非有緊急情況,法院不應先訊問未成年子女。這意味著在親子非訟事件審理期間,法院應尊重並考慮各方的意見,特別是未成年孩子的最佳利益,並確保對他們進行訊問的適當時機。然而,根據提供的資訊,無法提供更多與該條相關的範例。

  • 非訟事件名詞
  • 期日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名詞
  • 訊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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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06 條規定:「法院受理親子非訟事件聲請後,得儘速定期日,並應先聽取未成年人父母、其他關係人及社會福利機關之意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0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