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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07 條
- 1.處理親子非訟事件,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訪視或調查報告而為裁判。
- 2.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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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07 條,針對親子非訟事件的處理,法院應依據子女的最佳利益,審酌所有相關情狀,並參考訪視或調查報告來做出裁判。另外,法院在進行裁判之前應根據子女的年齡和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在法庭內外以適當的方式向子女曉諭裁判結果的影響,以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的機會;在必要時,法院也可以請求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的協助。 例如,根據公務出國人員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6 條的規定,當家庭暴力案件涉及到兒童時,法院在裁決過程中應該尊重兒童的意見和意願,並採取保護兒童最佳利益的措施。再者,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的條款以及台灣的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的司法和行政程序中,有權通過自身、代表或合適的組織來表達意見。因此,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07 條強調了兒童意見的重要性以及法院為保障兒童權益而採取的相應措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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