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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63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即難謂有當然錯誤之違法情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民專抗字第00002號智財裁定預覽 ↗
相關資料,並以此為由認定再抗告人無法證明相對人持有型號V28KA2以外之其他型號真空基板安裝機及其相關文書,顯然係基於錯誤之事實所作成之結論,原裁定適用法規之結果當然錯誤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536號行政裁定預覽 ↗
惟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2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系爭土地85年至87年原認定屬公共設施完竣區既非當然錯誤,故佳里分局否准原告所請,實無違誤。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簡上再字第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就時間序,本件第1階段敘獎權利發生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審理結果還未發生,原確定判決以當然錯誤的未來證據作成,亦當然錯誤,違反獎勵辦法第8條規定,有行政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3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原處分於97年9月25日裁處時,環保署98年函釋雖尚未發布,惟依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行政機關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但於後釋示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20號刑事裁定預覽 ↗
竟混淆爭點、混淆視聽,先調查詐欺後無關判決的部分「…之後,新娘不來臺灣,錢也不退我希望不要有人再被編了」,原審調查證據的順序明顯顛倒,調查證據方向錯誤,心證錯誤判決當然錯誤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45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本件係為申辦陳炘遺產之繼承登記,而非申辦陳盤谷、陳盤東等2人遺產之繼承登記,被上訴人認定事實已違誤在先,適用法令當然錯誤。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11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0585號行政裁定預覽 ↗
惟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20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原審未依證據認定事實,基礎事實就已經認定錯誤,之後的論述當然錯誤,判決當然錯誤。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五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⒊前後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釋示有當然錯誤、確屬違法之情形,為闡明法規原意所為之新釋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司法院釋字第二八七號著有解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一七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無法核對車型、顏色等,按本件舉發既係警察依據照片查詢車籍資料而填載舉發通知單,即不排除檢視照片時誤抄車號之可能,從而其根據誤抄之車號查詢車籍資料所填之舉發單,亦當然錯誤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46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被告認為內政部上開函釋係於本件發生後(原告誤載為發生前)所為,依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意旨:「...惟在後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351號行政裁定預覽 ↗
惟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06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不受後釋示之影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7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此項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287號解釋意旨,於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聲再字第216號刑事裁定預覽 ↗
⑶草約壹份,田耀南所提「草約」記載日期為85年1月9日,並非證人江東亮所證稱的85年1月30日「草約」,判決援用錯誤證物,即屬認定事實與採用之證據不符,判決理由當然錯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毒聲重字第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佈前,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879號行政裁定預覽 ↗
雇關係人為工友一事有無迴避法之適用,曾先後有兩個不一致之釋示,依照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意旨,前釋示(60年11月24日行政院祕書處台六十人字第11376號函)並非當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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