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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0004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進口系爭貨物既屬真品平行輸入,自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規定。爰為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他簡字第1號智財判決預覽 ↗
原告以系爭貨物價格便宜,未查明其真偽,即率爾購入並報運進口,導致進口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商標權貨物,縱其非屬故意,亦難謂無過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三六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若被告之論點可採,豈非所有標示有「真品平行輸入」字樣之商品,即不容懷疑其是否真為真品平行輸入,故被告就此部分之論述,顯乏論理法則,昭昭明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三六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若被告之論點可採,豈非所有標示有「真品平行輸入」字樣之商品,即不容懷疑其是否真為真品平行輸入,故被告就此部分之論述,顯乏論理法則,昭昭明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五一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前述存在於真品平行輸入商與獨家代理經銷商間之違反公平交易行為,就真品平行輸入商而言,常見的有「搭便車」(即利用獨家代理經銷商所為之廣告販售自行進口之商品)之銷售行為;另就獨家代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商訴字第14號智財判決預覽 ↗
原告自2016年1月7日起向「PHILIPB」官網訂購系爭商品,為真品平行輸入之水貨,「PHILIPB」官網既同意在市場上將附有商標之商品第一次銷售或流通時,向原告取得報酬,即已產生權利耗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三一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著作權法第六十條規定「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本件如附表二所示真品平行輸入之漫畫書,既經認定屬於合法真品平行輸入之著作重製物,即不限於為自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他訴字第2號智財判決預覽 ↗
4、綜上,原告並無涉有進口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商標權貨物之違章情狀,至為明確。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四三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茲分述如下:㈠就開放競爭之自由市場而言,真品平行輸入商與獨家代理經銷商間,就其等銷售之共同品牌間,具有高度之競爭性,而自由市場之所以容許真品平行輸入商與獨家代理經銷商併存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他訴字第2號智財判決預覽 ↗
鑑定為仿冒品,原告訴稱為真品平行輸入,核與查得事實不合。系爭貨物既屬仿冒品,涉及侵害商標權情事,被告依前揭規定論處,固非無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他簡字第1號智財判決預覽 ↗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報運之進出口貨物,有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處貨價1倍至3倍之罰鍰,並沒入其貨物。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暫字第14號智財判決預覽 ↗
為真品平行輸入,實有違法律明確性之要求。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行他訴字第1號智財判決預覽 ↗
原告報運貨物進口,涉有輸入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貨品、侵害商標權及虛報貨名情事,被告依法論處,於法洵無不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63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核起訴事件,雖涉虛報數量情形,惟係多報,不生逃漏稅結果,所以處罰,實因報運進口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物品而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之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聲判字第22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5380號之判決意旨認「真品平行輸入之產品」非「未經加工、改造或變更,即不違反商標法」,乃必須進一步審查「商品來源之正當性」且「真品平行輸入之進口商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0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真品平行輸入」之評價亦有不同。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暫字第10號智財判決預覽 ↗
聲請人於台灣樂天市場、Yahoo奇摩拍賣、PChome商店街、PChome24h購物、露天拍賣等所販賣之系爭商品,均為真品平行輸入之商品,依商標法第36條第2項承認「真品平行輸入之正當性」,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他訴字第3號智財判決預覽 ↗
第39條之1規定:「報運之進出口貨物,有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處貨價1倍至3倍之罰鍰,並沒入其貨物。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他訴字第4號智財判決預覽 ↗
六、綜上所述,原告確有進口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商標權之產品,且至少有侵害權利人商標權之過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他訴字第1號智財判決預覽 ↗
次按「報運之進出口貨物,有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處貨價1倍至3倍之罰鍰,並沒入其貨物。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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