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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7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檢察官復以被告二人知悉權狀由張國隆或告訴人保管,指摘被告二人均知悉權狀並未遺失而具犯意云云,是未細繹張國隆證詞之不可採,而無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九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於竊盜犯行為警查獲後,先後以「乙○○」及「李珮琪」之名義應訊,並於收受逮捕通知書、知悉權利告知書上偽簽其姓名並按捺指印,係偽造「乙○○」及「李珮琪」業已收受逮捕通知、知悉權利告知意思表示之證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緝字第1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於泰山分駐所內,在警員林世峰所制作之權利事項告知單、逮捕通知單、口卡片2份及88年3月18日上午3時30分之偵訊筆錄1份上偽造古俊傑署押並捺印指印,以偽造表示古俊傑知悉權利事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45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則被上訴人主張其於95年6月26日始知悉權利變換計畫內容,不服其權利價值,於同年月28日提出異議,尚未逾救濟期間,經核並無不合。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票字第62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發票人如對執票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者,按民事訴訟法亦係採對立當事人原則,如欠缺對立當事人,即無訴之存在或承受問題,而此訴訟權之保障,除保障當事人之知悉權及陳述權之外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票字第6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發票人如對執票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者,按民事訴訟法亦係採對立當事人原則,如欠缺對立當事人,即無訴之存在或承受問題,而此訴訟權之保障,除保障當事人之知悉權及陳述權之外
憲法法庭undefined判決預覽 ↗
(三)請求憲法法庭統一解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內涵,應明確包含程序基本權之根本違反、裁判理由嚴重不備或內在矛盾致侵害理由知悉權、違背職權調查義務且影響裁判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問:據你所知廖俊仁何時知悉權狀正本在你手中?)他應該也是去年102年就知道了。」、「(問:據你所知,101年時廖俊仁是否知悉權狀正本在你手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9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不採被告2人嗣後辯解之理由:訊據被告2人雖就渠等於申請補發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狀時,是否知悉權狀並非遺失,而是由謝旻倫保管一情,前後分別為知悉及不知悉之矛盾供述,惟觀被告
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小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係以兩造曾當庭提出意見,但未記載於筆錄,認有知悉權利。然查,上開期日係行調解程序,未經言詞辯論,自不影響訴訟權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足見切結之內容與事實不符云云,並提出被告台灣土地銀行審核權苔公司貸款資料為證,惟被告台灣土地銀行縱於貸款時知悉權苔公司與郭芳茂訂有合作協議,惟徵諸上開合作協議書之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抗字第21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年度審簡字第44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於104年11月30日確定,嗣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僅以該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傳真予受刑人,未使被告詳為知悉權利義務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2185號行政裁定預覽 ↗
聲請人自知悉權益受損,向原處分機關榮工公司陳情,其卻未彙轉其上級機關銓敘部復審,而逕行復文不利聲請人,顯已違憲在先。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278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知悉權、陳述權均為聽審請求權之重要內涵。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上訴人張隆名上訴意旨略以:㈠其雖非律師閱卷權之主體,但其有透過自訴代理人知悉卷證之權利,屬訴訟權內涵之一部,自訴代理人閱卷權被侵害,直接妨礙其卷證知悉權,故其應與自訴代理人同屬自訴事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9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訴訟權之保障,除保障當事人之知悉權及陳述權之外,亦應使當事人在其訴訟主體之角色、功能,得透過其訴訟行為,作有效之影響,否則對於該當事人訴訟權之保障,即可能有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攸關大眾就醫所關切重要資訊之公共利益,參諸上訴人早已自願主動公開其肖像及全名,系爭肖像照片亦係上訴人在其經營之醫美診所網頁所公開,而刊載上訴人肖像及全名,有維護大眾知悉權及識別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五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中央產險公司就其與原告間之民事訴訟(指前述之撤銷股東會決議案件)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提起上訴第三審之上訴理由狀,原告方知被告乃針對原告之委託書退件,故原告係自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始知悉權益受損及賠償義務人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109年度監通檢字第330號」與「109年度監通字第447號」等卷宗均未在卷內,使辯護人無法就此部分資料閱讀、複印與判讀,對上訴人之受辯護權、卷證知悉權與辯護人之辯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2年統裁字第12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疫情,無法令兩岸地區之大陸地區然擁有中華民國設戶籍統一證號之大陸配偶,依據憲法第16條實現完全之訴訟權,應統一法律解釋,就COVID-19疫情期間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聲請回復原狀之期間,應以可以行使知悉權利之期間為起算不變期日為補充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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