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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上述破產程序業因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經本院102年10月4日以91年度執破字第5號裁定破產程序終止,已於同年11月18日確定在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34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依破產法第59條之規定,向本院聲請宣告被繼承人之遺產破產,業經本院以99年度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宣告被繼承人之遺產破產,並經本院以99年度執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宣告上開破產程序終止在案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201號行政裁定預覽 ↗
,尚難認已生清算完結之效果,仍應進行清算程序,是上訴人主張破產法並無規定破產程序終止後,尚得回復進行清算程序,亦無可採,因認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而將上訴人之訴駁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40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㈨復查,毓發公司係經板橋地方法院依據破產法第148條宣告破產程序終止。破產程序終止後,再回復進行清算程序並無實益,且係顛倒公司之法人格消滅程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75號民事判決預覽 ↗
破產程序終止後,被告已非破產管理人,對破產財團並無處分權,原告對被告提本件訴訟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要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破字第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就債務人之總財產,由法院參與之一般強制執行程序之謂,如構成破產財團之債務人財產,明顯不足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依破產法第148條規定,法院於宣告破產後,隨即須宣告破產程序終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破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規定,法院於宣告破產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即須宣告破產程序終止,此無異徒增破產程序及費用之浪費,且無益於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參照破產制度之目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足認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確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聲請人聲請宣告本件破產程序終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破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如構成破產財團之債務人財產,明顯不足清償破產法第95條、第96條所列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依破產法第148條規定,法院於宣告破產後,隨即須同時宣告破產程序終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破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如構成破產財團之債務人財產,明顯不足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若法院仍須依破產法第148條規定,於宣告破產後,隨即同時宣告破產程序終止,無異徒增破產程序及費用之浪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一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吳美津即環宇國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因環宇國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程序終止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破字第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反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分配所生費用及破產管理人報酬之財團費用與財團債務,徒增破產程序及相關費用之花費,致債權人之債權減少分配或根本無從受償,且隨即須宣告破產程序終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1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從而,如構成破產財團之債務人財產,明顯不足清償破產法第95條、96條所列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依破產法第148條規定,法院於宣告破產後,隨即須同時宣告破產程序終止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破抗字第5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從而,如構成破產財團之債務人財產,明顯不足清償破產法第95條、96條所列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依破產法第148條規定,法院於宣告破產後,隨即須同時宣告破產程序終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執破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執破字第1號抗告人即破產人名泰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文彬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破產管理人賴宜孜律師間宣告破產程序終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破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項規定參照)等破產財團費用及優先債權,則縱准予宣告聲請人破產,一般債權人亦無從藉由破產程序受償,顯與破產制度係為使債權人受公平並相當清償之本旨不符;且嗣後倘旋即須宣告破產程序終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13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峰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6年10月12日經中院彥民端96破110字第128005號函准破產,並經本院96年度執破字第12號裁定破產程序終止在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929號民事裁定預覽 ↗
逾期駁回其聲請: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峰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6年10月12日經中院彥民端96破110字第128005號函准破產,並經本院96年度執破字第12號裁定破產程序終止在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破產程序終止後,被告郭賢傳已非破產管理人,對破產財團並無處分權,原告對被告郭賢傳提本件訴訟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要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7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聲請人於97年2月29日經本院裁定選任為破產人甲○○之破產管理人,本院斟酌破產管理人處理本件破產管理事務之難易、任職期間長短、處理事務(含破產程序終止前尚待處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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