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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簡字第1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張益祥原告黃錦洲即黃壬駿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吳明益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花蓮分處法定代理人陳水勝訴訟代理人邱鈺光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國有耕地承租權存在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黃錦洲即黃壬駿共同訴訟代理人吳明益律師複代理人許嚴中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花蓮分處法定代理人陳水勝訴訟代理人邱鈺光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國有耕地承租權存在事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5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條,沒有完成補償費發放完竣前,原告可以依照原租約繼續使用到103年,另依第27條補償金發放完竣前,原告是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不能進入系爭土地,本件應依民事確認國有耕地承租權存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6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同理,上訴人黃壬駿另以花蓮辦事處為被告,提起確認國有耕地承租權存在民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院)100年度花簡字第117號判決、100年度簡上字第40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確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其確認耕作權存在,目的為承租國有耕地,核屬租賃權涉訟,標的價額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681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⒌本件上訴人對系爭土地確認優先承租權存在,惟其並未符合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之規定:⑴上訴人如欲以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資格申請承租系爭土地,亦應於被上訴人有公告受理申請期
臺東、成功簡易庭108年度東簡字第1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聲明:1.確認原告就系爭土地具有國有耕地承租權之資格及租賃關係存在。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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