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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 11 條預覽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現場調查時,應會同農業機關及放租機關逐筆調查,確認下列事項,並通知承租人備具身分證明文件到場指界: 一、現使用人與國有耕地…
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 9 條預覽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國有耕地放領程序如下: 一、接收國有耕地放領清冊、公告放領及通知承租人申請承領。 二、現場調查並確認現使用承租人身分。 三、編造國有耕地…
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 10 條預覽 ↗
國有耕地放租,其租佃之相關事項,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辦理。但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前已承租國有耕地者,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辦理;非屬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 11 條預覽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現場調查時,應會同農業機關及放租機關逐筆調查,確認下列事項,並通知承租人備具身分證明文件到場指界: 一、現使用人與國有邊際…
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 6 條預覽 ↗
國有耕地放租對象及順序如下: 一、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耕作之現耕人或繼受其耕作之現耕人,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
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 5 條預覽 ↗
合作農場或其他與農業有關之團體(以下簡稱農業團體)於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已承租國有耕地者,由該土地管理機關與其承租人終止租約,並依規定與合作農場場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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