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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679號行政裁定預覽 ↗
101年12月27日起改提確認訴訟,自無所謂當事人即不得就同一法律關係更行起訴之情事云云,核屬對於確認訴訟補充性原則之誤解。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2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從而,提起確認訴訟自不能違反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所定確認訴訟補充性原則,亦即原告若得提起撤銷訴訟,即不得提起確認訴訟,且不以撤銷訴訟有理由為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從而,提起確認訴訟自不能違反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所定確認訴訟補充性原則,亦即原告若得提起撤銷訴訟,即不得提起確認訴訟,且不以撤銷訴訟有理由為限。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抗字第368號行政裁定預覽 ↗
是以,抗告人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應循訴願程序,提起撤銷訴訟,以為救濟,惟其未經訴願前置程序而逕提起確認訴訟,顯違確認訴訟補充性原則而不合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預覽 ↗
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而前案確認訴訟歷時逾3年,聲請人就系爭抵押權效力之爭執,本得於前案確認訴訟中爭執,聲請人於前案確認訴訟判決確定後又提起本案確認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從而,提起確認訴訟自不能違反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所定確認訴訟補充性原則,亦即原告若得提起撤銷訴訟,即不得提起確認訴訟,且不以撤銷訴訟有理由為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0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兩造為系爭確認訴訟之當事人,上訴人就系爭本票提起消極確認之訴,經系爭確認訴訟確認上訴人票據法律關係存在而駁回確定,則該法律關係成立即有既判力,依上開說明,兩造應受系爭確認訴訟既判力之拘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訴訟,不符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規定之確認訴訟要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抗字第255號行政裁定預覽 ↗
是以,抗告人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應循訴願程序,提起撤銷訴訟,以為救濟,惟其未經訴願前置程序而逕提起確認訴訟,顯違確認訴訟補充性原則而不合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2036號行政裁定預覽 ↗
訴符合確認訴訟之補充性。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從而,提起確認訴訟自不能違反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所定確認訴訟補充性原則,亦即原告若得提起撤銷訴訟,即不得提起確認訴訟,且不以撤銷訴訟有理由為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號行政判決預覽 ↗
確認訴訟自不該當不當勞動行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9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核上開請求標的係屬事實狀態,並非法律關係之本身,不得以之為確認訴訟之標的,是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訴訟,不符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規定之確認訴訟要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0381號行政裁定預覽 ↗
確認訴訟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5年度訴字第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若當事人因逾越起訴期限或因未經合法訴願程序而已不得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者,不得以提起確認訴訟之方式,免除遵守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法定要件,此即確認訴訟之補充性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但是,相對人於系爭確認訴訟之一、二審,爭執內容均限於系爭決議關於林勝正部分;抗告人所述,顯係誤認系爭確認訴訟之爭執範圍,故無可採。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225號行政裁定預覽 ↗
而法律規定至多是公法上法律關係形成原因之一,不是公法上法律關係本身,因此不能以法律規定為確認訴訟之標的,提起確認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抗字第1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抗告人在系爭確認訴訟,自認有收到相對人交付之借款40萬元,其就相對人有該40萬元之強制執行債權部分,既未列為系爭確認訴訟所請求以判決排除之範圍,則原裁定認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抗字第209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確認訴訟之補充性,理論上不僅係對於撤銷訴訟而言,基於訴訟經濟及最大法律保護原則之要求,如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亦不得提起確認訴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83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㈡聲請人提起停止執行之聲請,應以其合法提起系爭確認訴訟為前提,查聲請人提起系爭確認訴訟時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限期補繳裁判費468元在案,聲請人應先補繳系爭確認訴訟之裁判費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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