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判字第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後羅興霟有收受該確認證明書,並迄被告提出民事訴訟前,均未提出異議,由該確認證明書之製作過程及羅興霟事後反應以觀,尚難認定被告等有詐騙印章並持以偽造文書之犯行。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三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面積確認證明書為真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羅榮財拿分割確認證明書給我說羅徐玉蘭同意黃色的部分要割給他」、「(問:問在你簽立分割面積確認證明書時,羅徐玉蘭的章蓋了嗎?)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足徵分割面積確認證明書為真正,依分割面積確認證明書所載,羅徐玉蘭應移轉登記於被上訴人之土地,與坐落苗栗縣頭份鎮○○段九五之二號土地相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6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26號聲請人劉武彥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炳發等人間確認證明書真偽等事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77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79號刑事裁定預覽 ↗
21聲證㈥104年6月1日彰化銀行送款簿、確認證明書送款簿金額:68萬元(與編號17聲證㈡彰化銀行送款簿相同,但下方抬頭、文字書寫方式不同)確認證明書蓋有瑞華公司、黃O和、聖源企業行及李O宸之印文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聲再字第75號刑事裁定預覽 ↗
21聲證㈥104年6月1日彰化銀行送款簿、確認證明書送款簿金額:68萬元(與編號17聲證㈡彰化銀行送款簿相同,但下方抬頭、文字書寫方式不同)確認證明書蓋有瑞華公司、黃祈和、聖源企業行及李侑宸之印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查,派下員資格確認證明書為鄉公所之職掌範圍,屬行政權之事項,原告竟爾向本院起訴請求核發,自亦顯有違誤,均附此敘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二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證據:提出借條確認證明書一件。乙、被告方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證據:提出原告公司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原告公司請款單、戶籍謄本、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債權確認證明書等為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保險字第1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被告復以訴外人錦佳公司亦聲明翁丁現非系爭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不具被保險人身分資格,並提出訴外人錦佳公司出具之93年5月7日(93)營錦佳土字第19號函及確認證明書各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八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開借款,每次均由借款人持身分證、行車執照、車籍資料等證件,或前去「財神當舖」,或於電話中約定地點,簽立與借款同額之本票、借據供作擔保,如有汽機車,則再簽「押當利息確認證明書」、「委託切結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三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下來,發現管理費短少七十二萬四千七百四十元,停車費短少三十九萬四千元等情,為證人林舜卿於偵查中、丁○○於本院訊問時證稱甚詳,復有前開地下室汽車停車位資料表、管委會收費收據、確認證明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6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嗣債務人李士萬於民國109年11月1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共計9,870,000元,約定有利息,並簽立借款金額確認證明書為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七)被告雖提出之訴外人許人云簽署之「債權存在與承擔確認證明書」,惟該證明書係於107年11月24日簽署,本件之標的於106年5月4日查封在案,查封時訴外人尚未承擔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56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有異議人所提出之「車輛交接確認證明書」影本1紙附卷可稽;(二)嗣經本院傳喚衛普公司負責人甲○○作證結果,證人甲○○亦不知悉本件被舉發自用小客貨車交由何人使用,有本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進口報單乃進口商或報關行基於業務所製作之私文書;美國CENTERLINE公司出具之「確認證明書」及「材料證明及蝶閥測試報告」亦屬私文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110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下車要拿防水工程施工材料時,回頭看到有機車躺在地上,便將其扶正之後,再次迴車緊靠牆壁,就一直停放在B機車旁3至4小時,進行隔壁鄰居防水工程,此部分已附上肇事機車王秀敏確認證明書及承包隔壁防水工程邱麗香確認證明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抗字第367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固以相對人即債權人松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簡稱松嶺公司)提出之工程承攬合約書、工程估價單、應收款明細、確認證明書等文件,認其已盡假扣押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一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佯稱其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地震發生前確實居住於前揭受災屋內,因而使台中市南區永興里里長陳松鶴陷於錯誤,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出具內容不實之現住戶證明書及現住人確認證明書各乙紙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