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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三二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聲請人欠繳稅捐案件,符合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但書之規定,仍應執行,爰維持高雄高分院所為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形。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再抗字第三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確定裁定雖引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及修正後之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而未適用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固然適用法規錯誤,惟對裁判之結果並無影響。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再抗字第一一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確定裁定理由「原確定裁定...而未適用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適用修正後之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適用法規錯誤」。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三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循此,工程受益費屬於稅捐稽徵法所指稅捐之一種,而該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既無規定請求權期限,適用稅捐稽徵法之相關法令規定,於法應無不符。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三一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在該法施行前,除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關稅法第四條之二第一項及決算法第七條等少數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並無如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一般消滅時效期間之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五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所繫屬之機關必須為法院,與現在之行政執行處顯然不同,行政執行處係隸屬法務部之行政機關,而非屬法院,目前雖擬修法,惟尚未經立法院通過,本件自無稅捐稽徵法第二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工程受益費與稅捐雖同屬公法上之請求權,但徵收條例並未有如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徵收時效之規定,則該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者,其時效期間如何計算,分敘如左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二三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類推適用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五年徵收期間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再抗字第九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聲請人稱:參與分配係在徵收期間已屆滿後而不得徵收,原法院適用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顯有錯誤云云,尚無足採。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八十二及八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按被告所述係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九日辦理公示送達縱然屬實,惟遲至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始移送台南行政執行處執行,早已逾五年,不符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七九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亦分別為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明定。復按「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五九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本件原核定發單補徵稅款,並未逾前揭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所定核課期間,且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救濟期間不併入徵收期間計算,是本件無徵收期間問題,原告之主張顯係誤解,併予陳明。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三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關於工程受益費係以稅捐稽徵機關為代徵機關,屬徵收規費並非一般稅捐,自無法適用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徵收期間為五年之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四四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工程受益費非稅捐稽徵法所定之稅捐,自無從適用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或關稅法第四之二條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抗字第10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查,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前段參照)。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停字第四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況汽車燃料使用費既屬「公課」之範疇,更有適用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五年」時效之理。是本件應已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顯有必要予以停止執行云云。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七二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二六七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按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系爭稅款經被上訴人於同年五月三十日(原審誤為同年四月三十日)移送執行,合於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屬九十六年三月五日前移送執行之案件,依同條項但書第一款規定,可執行至一○六年三月四日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三十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益費請求權時效尚未消滅,仍應繳納系爭工程受益費等語;另以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高市稽鼓地字第0九四00二二二五四號函復原告乙○○略以:工程受益費非稅捐,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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