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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09號行政判決預覽 ↗
空氣污染等情。而參照上開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1目之規定,本件被告對於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之檢查,其實施方式本就可以官能檢查之目視方法為之,即由被告稽查人員以肉眼進行空氣污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9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此徵諸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第56條、第75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1目規定自為明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3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按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33條規定,設置自動監測設施連續監測粒狀污染物排放狀況之固定污染源,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第2款,洵應使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02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上訴人稱依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之構成要件,尚須燃燒廢棄物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云云,然依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第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6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氣味之判定。」為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所規定。又「本準則適用於主管機關執行未經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空氣污染行為管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059號行政判決預覽 ↗
空氣污染防制措施。㈢被告稽查之方式無非以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第2款「官能檢查」之目視方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1目、第35條亦分別有明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況有關類如空氣污染物之惡臭測定,按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亦僅由檢查人員以嗅覺進行氣味判定即可,是異議人上述所辯,要無可採。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前者乃係禁止因使用、輸送或貯放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之空氣污染行為,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明定:「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檢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次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5條授權訂定之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檢查,其實施方式如下:…二、官能檢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氣味之判定。」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6條及第3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48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惡臭測定:指檢查人員以嗅覺進行氣味之判定。」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明文可參。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40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氣味之判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亦分別定有明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54號行政判決預覽 ↗
2.依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5條規定授權訂定之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1目規定:「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檢查,其實施方式如下:……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主觀認知補漆產生之氣味為惡臭,實嫌率斷,且縱認原告有違章行為,衡情應屬輕微,被告未考量中小企業生存不易,遽科處10萬元罰鍰,顯有違法不當云云,惟按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33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4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次按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私場所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檢查,其中官能檢查之惡臭測定指檢查人員以嗅覺進行氣味之判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30號行政判決預覽 ↗
ꆼ按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檢查,其實施方式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臭氣或厭惡性異味,其中臭氣濃度於工業區及農業區周界排放限值為50,亦經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附表規定甚明。上述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33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次按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檢查,其實施方式如下:一、儀器檢查:指使用儀器,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進行檢查。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588號行政裁定預覽 ↗
氣味之判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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