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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從而,被告斟酌原告之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核認本件空氣污染之行為人為原告,並以原告確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舉發,續以同法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依據上開條款之規定,縱原告主張伊於系爭場址並未從事乙炔切割作業,僅是在幫怪手作修理等情屬實,惟原告業已產生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如上所述,自屬構成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09號行政判決預覽 ↗
級防護區之新北市○○區○○街00○00號之工廠稽查,查獲其以碳化爐從事燃燒作業,雖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惟廢氣未有效收集及處理,致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佈於空氣中,故被告審認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料及木蠟漆,會使用該漆料進行木料修補作業,惟原告使用、輸送或貯放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且未裝置揮發性有機物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異味污染物逸散造成空氣污染,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1條規定:「本準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8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前往新北市○○區○○○路○○巷0○0號(即原告公司址)稽查時,發現原告廠區內露天燃燒廢木材,惟未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被告認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污染物飛散。」,核此管制執行準則,乃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3項之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用以適用於主管機關執行未經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其規定內容明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綜上所述,系爭空污事件並非原告所為,而係黃一雄所為,原告既非系爭空污事件之行為人,則被告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空氣污染防制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7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原處分並無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主要為禁止空氣污染之行為規定,並以污染行為人為規範對象,亦即有從事該條各款規定積極行為致有空氣污染之虞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兩造之爭點厥為:本件原告是否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違章行為?被告之裁罰是否有據?原處分是否適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5款、第67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檢查,其實施方式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7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項、第2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第5款、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現場查獲該公司員工於廠區內燃燒廢棧板致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處罰,故以110年9月29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物料輸送帶本身本即非用以排除空氣污染之設備,自非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所規範之對象,被告認原告廠區之物料輸送帶為固定污染源,有所誤解。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7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又按環保署95年6月8日環署空字第0950040064號函釋略以:「一、有關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所稱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係指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因故障、人為疏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8號行政判決預覽 ↗
50分駕駛車輛(車號:0000-00)前往該處,並將載運之廢木材放置該處後隨即行駛離開,且隨即產生大量粒狀污染物並起火燃燒,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位於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地號稽查,查獲原告現場進行鋼筋混凝土粉碎作業,惟未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被告認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以原告所屬大樓於民國111年8月2日11時41分使用柴油電機排放煙霧,產生明顯顆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為由,認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355號行政裁定預覽 ↗
,電熔爐設備區製程因物料輸送帶故障維修,致產生明顯白色粒狀污染物逸散於空氣中,現場未採取污染防治因應措施,且被上訴人未於1小時內向上訴人報備,認被上訴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自字第115號刑事裁定預覽 ↗
等節(見新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7338號卷第8頁),可見被告2人排放油煙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惟係因排放至溝渠中,致生油煙及異味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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