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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8 則
函釋命中
有關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執行方式
發文 115.03.17
有關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1 款執行方式,請查照。
貴局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未經排放管道適用疑義一案
發文 108.02.13
貴局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2 條未經排放管道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規定疑義一案
發文 107.10.11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2 條規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函詢貴轄「○○○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分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及第20條第1項規定,是否符合行政罰「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疑義一案。
發文 106.06.14
函詢貴轄「○○○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分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 2 條第 1 項及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是否符合行政罰「一行為不二罰 原則」疑義一案,請查照。
有關貴局函詢所轄焚化廠煙囪異常排放大量紫色煙霧污染物,是否涉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規定一案
發文 104.10.02
有關貴局函詢所轄焚化廠煙囪異常排放大量紫色煙霧污染物,是否涉及違 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2 條規定一案,請查照。
一、有關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所稱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係指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因故障、人為疏失、天災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不正常排放空氣污染物,短時間內即有造成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破壞生存環境、危害國民健康之虞者,得認定為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其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1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本署業於82年3月24日以(82)環署空字第09955號函(副本諒達)釋在案
發文 95.06.08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規定,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一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發文 94.12.23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規定,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一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發文 9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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