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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第三人清償債務,現金匯入92100.01.05票據300,000元第三人清償債務,票號00000000093100.01.05票據7,500元第三人清償債務,票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元 第三人清償被告借款,現金轉入 145 101.11.30 現金 20,000元 第三人清償被告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茲被上訴人既已表明無第三人清償之意,亦無清償之行為,即難以被上訴人同意黃瑞豐使用系爭支票,即逕認定被上訴人有第三人清償之情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763號行政裁定預覽 ↗
自非「明知債務不存在而為債務給付」之「非債清償」,亦非「第三人清償」。原判決認兩造間之擔保真意為第三人清償,顯失偏頗。
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簡字第3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第三人清償,既係由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清償債務人之債務,故第三人於清償時應向債權人表明債務人為何人,俾資辨別其係就他人之債務而為清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第三人清償既由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清償債務人之債務,則第三人對於該債務非為自己之債務,應有認識,因此第三人清償,應於清償時表明債務人為孰,以資辨別其係就他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否則華南銀行大安分行得終止第三人清償協議書之約定,繼續向世仁公司追索全部債務(第三人清償協議書第一點、第四點參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否則華南銀行大安分行得終止第三人清償協議書之約定,繼續向世仁公司追索全部債務(第三人清償協議書第一點、第四點參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3.惟由上可知,被告向鈞院聲請並獲核發系爭支付命令時,被告並未履行第三人清償協議書約定之代償義務,自無可能因第三人清償而取得華南銀行對興松公司之債權,或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17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第三人清償既由債務人外之第三人清償債務人之債務,則第三人應有為他人清償之主觀意思,即對於其所清償者非為自己之債務,應有認識(參閱孫森焱著,民法債編總論下冊,93年11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9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代為繳納,在法律上為第三人清償;則原告係一般第三人之清償或是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清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第三人清償既由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清償債務人之債務,則第三人對於該債務非自己之債務,應有認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九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綜右,被告既未能舉證第三人清償之事實,則依首揭舉證責任分配之法則,原告積欠被告貨款未經第三人清償而消滅,即堪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自字第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自訴人認被告涉犯誣告罪嫌,無非係以⑴被告於臺北地檢署99年度他字第1063號案件偵查中之供述;⑵證人薛銘鴻之證述;⑶第三人清償協議書1紙;⑷華南商業銀行大安分行函
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小字第49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103年10月20日為債務人劉振隆繳交10,180元本金及利息,依上開民法第3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屬第三人清償,而被告確實入帳,有卷存繳款明細可查,雖劉振隆於103年11月間,拒絕原告為第三人清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5年度抗字第54號民事裁定預覽 ↗
(被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陳鈺林律師表示:我們在原審有追加無因管理)(本院卷第17頁正面)」,又相對人於本院上6號事件,原起訴主張「民法第312條利害第三人清償」法律關係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否則華南銀行大安分行得終止第三人清償協議書之約定,繼續向世仁公司追索全部債務(上開第三人清償協議書第一點、第四點參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本件證人乙○○、甲○○之陳述第三人清償,有無生清償效力?按「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系爭第三人清償協議書僅約定1年之清償期限(於92年8月20日屆期),為避免該第三人清償協議遭華南銀行解除而使原告遭受不利益,原告乃再請王良雄向華南銀行申請展延還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更㈠字第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由此可知原台中市一信與陳敦正間約定非債務承擔,而係第三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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