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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段000-0地號第四種住宅區○○段000-0地號第四種住宅區○○段000-0地號第四種住宅區○○段000-00地號部分第四種住宅區部分第四種住宅區(特)20第2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稅簡字第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則原告嗣後是否依協議履行捐贈土地,於市政府未撤銷其106年12月4日之公告前,並不影響系爭土地為第四種住宅區之效力等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系爭36、36-2地號土地經臺中港特定區計畫劃定土地使用分區部分為第四種住宅區,部分為學校用地;系爭36地號土地已於101年10月29日完成逕為分割,屬第四種住宅區,系爭3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8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作成原處分,於法無違:1.系爭建物位於第四種住宅區,卻有經原告用以經營前述餐飲業、飲酒業等事實,既如前述,而北市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條針對第四種住宅區所逐一列明允許使用或附條件允許使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詎自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因系爭租賃房屋之基地坐落於第四種住宅區,依法不得經營旅館業,伊因而被迫停止營業致無法繼續使用收益系爭房屋,上訴人顯不能提供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而陷於給付不能狀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17號民事裁定預覽 ↗
○鎮區鎮○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於113年4月間交易實價為每坪新臺幣(下同)414,301元,有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在卷可佐,考量系爭土地屬第四種住宅區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0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所允許,自違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對於都市計畫第四種住宅區建築物之使用限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兩造簽訂系爭契約時,系爭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上記載為「部分綠地、部分第四種住宅區」,故而兩造於系爭契約第14條約定辦理逕為分割,已如前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被告則以:(一)系爭土地其中1153-27、1153-29地號土地亦屬第四種住宅區,即與系爭契約無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因兩造不能協議分割,考量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同段744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領有被告核發之六一使字第一一二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事實一、事實概要:原告所有台北市大安區市○○道○段七十六號二樓建築物,位於第四種住宅區,領有被告核發之六一使字第一一二一號使用執照,核准用途為「集合住宅」,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系爭二筆土地之共有人均為二造,應有部分各八分之一,地目均為田,使用分區均為第四種住宅區,且經兩造同意合併分割,是原告請求就系爭共有土地請求為合併分割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9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②P104-00地價區段:安南區大聖路(大聖三街至大聖二街)東側之第四種住宅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09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換言之,屬於都市計畫第四種住宅區451地號土地之地價,固與94年3月大同區住宅區之平均地價相當;惟系爭7筆土地之區段地價不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九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事實一、事實概要:原告所有台北市大安區市○○道○段七十六號二樓建築物,位於第四種住宅區,領有被告核發之六一使字第一一二一號使用執照,核准用途為「集合住宅」,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790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依臺中市政府106年11月23日公告發布實施之「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案都市計畫書規定第四種住宅區建蔽率不得超過55%、容積率不得超過200%,則211地號土地可建築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系爭土地之登記地目為田,均屬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範圍,其中第二一0地號內如附圖所示A部分土地經編定為「第四種住宅區」,第二0七地號內如附圖所示B部分土地經編定為「河川區」,惟所謂耕地租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07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22組:餐飲業……」又依該自治條例第9條之規定,在第四種住宅區內,附條件允許第21組飲食業使用,但並未允許第22組餐飲業使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39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人遂於110年12月22日與被上訴人簽訂「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灣子內地區)細部計畫停車場用地(停23)為第四種住宅區案」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⒉上開3筆土地之地目均為田,其中系爭甲地、乙地之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系爭丙地之使用分區為綠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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