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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相對人雖設籍於系爭處所,惟其已移民瑞士,欠缺久住系爭處所之主觀意思,且無久住事實,業如前述,自難認為系爭處所為相對人之住所。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296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㈡抗告人雖主張系爭處所為其所承租,舜豐公司係向其分租系爭處所,故系爭處所內之系爭動產為伊所有,非舜豐公司所有云云,並於原審提出系爭處所租賃契約書,及於本院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預覽 ↗
,皆登記於系爭戶籍址,足認相對人確實住居於系爭處所,況系爭處所之屋主為賴明煌,並非住戶賴芳梅,有查明相對人與系爭處所之屋主、住戶間關係之必要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8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㈡聲請人於99年間偵查程序中仍表明其現居於系爭處所,本件聲請狀所載住所亦為系爭處所,於系爭支付命令撤銷聲請程序中100年12月16日及100年12月21日對系爭處所送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更一字第20號民事裁定預覽 ↗
則抗告人已遭訴請遷讓返還系爭處所而敗訴確定,經強制執行後,於107年3月21日前已搬離遷出系爭處所,即無住居之事實及意思,不能認定抗告人仍以系爭處所為住居所。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並未居住系爭處所,尚難認系爭處所係抗告人之住居所。
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秩字第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揭時日,藉由居住於系爭處所之人積欠其金錢之事端,在系爭處所門前丟擲冥紙,滋擾居住於系爭處所之住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平日亦居住在系爭處所,故被告指稱於系爭處所見譽翰公司之信封,即認定系爭處所為譽翰公司之營業所兼倉庫,實難採信。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預覽 ↗
000-0000自用小客車亦停在系爭處所,足見相對人自始至終均居住於系爭處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72號刑事裁定預覽 ↗
里處,朝向系爭處所拍攝,故所拍攝影像除系爭處所外,亦包含系爭處所對向車道之路段,與舉發單所附照片之全景,僅有系爭處所,不包括系爭處所對向車道之路段尚有不同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證18、原證19;見原審卷第61至63頁、第57頁光碟5陳芝偉於110年4月1日自行輸入系爭處所之密碼鎖進入系爭處所。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8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對劉志偉盤查,劉志偉旋進入系爭處所及有所抗拒,嗣被告呂鴻昌在系爭處所內垃圾桶查扣劉志偉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此觀諸被告3人在系爭處所當場向劉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㈣被告在系爭處所設置之防盜系統於95年2月13日凌晨4時9分、同日凌晨4時11分通報發生竊案,被告公司保全人員商啟哲於同日凌晨4時20分許抵達系爭處所,發現系爭處所大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辯稱:我並不住系爭處所,也不知道陳宗岕有將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放在系爭處所,我去系爭處所的時候都只有待在客廳,平常是居住在高雄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更難認為相對人有意將系爭處所留作將來文書往返之地,堪認相對人並無選定系爭處所為其居所之意思,故異議人主張依民法第23條規定,系爭處所應視為相對人之住所云云,尚無可採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3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37頁),而上開服裝之禁止約定,既公布於櫃臺及牆面等明顯處所,而為進入系爭處所之人均能知悉並遵守,顯見原告已有將進入系爭處所時之服裝規範,分別與進入系爭處所之人有默示之
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6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查,被告於前揭時日,以噴漆方式於系爭處所大門、牆面書寫前揭文字,足以減損系爭處所大門、牆面之裝飾及美觀效用,自屬故意侵害原告對於系爭處所大門、牆面之所有權。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202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思,且未實際住居於系爭處所,應屬實情,揆諸上開說明,自難認系爭處所為相對人之住居所,原法院不得以向系爭處所送達而未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36、137條規定送達,即為寄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01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由系爭建物4樓所有權人取得系爭處所之專用權,且嗣系爭處所應有部分既隨同系爭建物4樓之所有權讓與被告,兩造即應同受該分管契約之拘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預覽 ↗
議時,亦於民事異議狀內記載系爭處所為其住所,足認異議人確有以久住之意思,住於系爭處所,異議人應已設定其住所於系爭處所,系爭處所應為異議人之住所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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