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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第四項及第八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第 2 條預覽 ↗
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辦理扣繳、申報及填…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 2 條預覽 ↗
監護、禁戒、強制治療及其他保安處分執行處所(下稱執行處所)得設置戒護人員,無法定編制戒護人員者,得由執行處所或委由專業機構僱用戒護人員執行安全維護工作。 前項戒…
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第 3 條預覽 ↗
前條所稱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營利事業,指外國營利事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以下簡稱作成重大管理決策)者…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 3 條預覽 ↗
前條戒護人員於任職前應由法務部或其所屬機關施以職前專業訓練及定期在職訓練。 前項訓練課程得由訓練機關參酌執行處所意見,擬訂計畫辦理。
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第 4 條預覽 ↗
外國營利事業自行申請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者,應提出足資證明其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相關資料及檢齊下列文件,並自行擇定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境內居住個人或…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 4 條預覽 ↗
執行處所之首長或其授權之主管人員,應視戒護人員執行勤務情形,予以督導及考核。
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第 5 條預覽 ↗
稽徵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進行查核時,就其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應負舉證責任。但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境內居住個人、境內營利事業或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 5 條預覽 ↗
執行處所為執行戒護或安全維護,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 科技設備之種類、設置、管理、運用、資料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得準用法務部所訂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
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第 6 條預覽 ↗
經稽徵機關依申請核准或查核認定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實際管理處所登記者,稽徵機關得指定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境內居住個人或境內…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 6 條預覽 ↗
為維護執行處所秩序及安全,受處分人出入該處所時,應由執行處所人員檢查其身體、衣物及攜帶之物品。 前項檢查身體,如須脫衣檢查時,應於有遮蔽之處所為之,並注意維護受…
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第 7 條預覽 ↗
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應由前三條規定之負責人自申請日、登記日或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依法辦理暫繳、結算、未分配盈餘、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及繳納稅款。 …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 7 條預覽 ↗
執行處所認有必要時,得對受處分人居住之病房或其他空間進行安全檢查。
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第 8 條預覽 ↗
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自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之申請日、登記日或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給付之各類所得,應比照依中華民國法規成立之營利事業,依本法第八條…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 8 條預覽 ↗
依前二條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持有危害處所秩序及安全之物品,得視情節要求其退回、交由家屬或適當之人領回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或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依刑事訴…
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第 9 條預覽 ↗
依第四條規定擇定自申請日起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於登記日已逾本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暫繳、結算、未分配盈餘、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及繳納稅款…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 9 條預覽 ↗
戒護人員除經同意攜入或因其進入執行處所目的所需之物品外,應將其攜帶之其他物品,存置於執行處所指定之地點。 前項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執行處所得禁止其進入或要…
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第 10 條預覽 ↗
稽徵機關對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及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擇定或指定之負責人,辦理稅捐稽徵、稅捐保全及移送執行等事宜,適用本法、稅捐稽徵法及其他相關…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 10 條預覽 ↗
執行處所為維護秩序及安全,必要時得要求受處分人穿著一定之服裝,並得以照相或記錄其身體特徵作為辨識受處分人身分之方式。 執行處所為維持公共衛生或個人健康,得要求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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