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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1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聲請逢甲大學就林裕源之證述再表示意見,來確認是否有累積因果關係(準備程序)。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致本件是否有如上訴人所辯「累積因果關係」(此為學理上之名詞,指單一原因或條件尚不足以引起結果之發生,必須兩種以上原因或條件累積或相加始能發生結果)之情形,即非無疑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外,本案涉及對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因而致人於死罪與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因而致人於死罪之競合關條、不作為犯與作為犯構成共犯法律關係、累積因果關係、凌虐定義、審判範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緝字第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辯護人雖以被告之行為依累積因果關係理論,被告攻擊時並非朝告訴人要害部位,故僅被告之行為不足以發生重傷害之結果等語為辯。
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69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關於侵權行為與損害間,於實務上係採相當因果關係,原告雖稱本件有累積因果關係,惟無具體證據可證明,縱係有其所稱之累積因果關係,亦不該當於侵權行為損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8年度重上更(四)字第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於是否符合所謂累積因果關係,因「累積因果關係」須犯罪結果之發生,有二個以上條件存在共同造成結果之原因方屬之,換言之,必須「各個條件單獨存在均不足以導致結果發生」方屬之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3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未憑證據,證明前後2次毆打行為均不足造成死亡結果,需同時作用方能產生死亡結果,徒憑主觀臆測,推斷本次毆打行為與被害人死亡有累積因果關係之適用,自屬違法;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3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原判決另方面卻又認定顱內出血等頭部外傷與肝癌「結合」促成死亡結果、「兩者相互影響同為導致死亡結果之原因」,業如前述,此部分似又認賴正雄之車禍、肝癌與其死亡,具有累積因果關係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交上更二字第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⒋按所謂因果關係,倘若有前、後數個可能導致產生犯罪結果之條件時,評價前後條件之因果關係,學說上有所謂的「因果關係中斷」、「超越的因果關係」及「累積因果關係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更(一)字第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羅金龍之死亡係因其本身有B型肝炎並肝硬化及食道靜脈曲張出血,併發敗血症,導致出血性休克因而死亡,並非單純受燒燙傷所致,亦即學說中所稱累積因果關係、因果關係中斷情形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意旨以本件是否有累積因果關係存在(指單一原因或條件尚不足以引起結果之發生,必須兩種以上原因或條件累積或相加始能發生結果),原審未予釐清云云,而為指摘,依上說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88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所謂因果關係,倘若有前、後數個可能導致產生犯罪結果之條件時,評價前後條件之因果關係,學說上有所謂的「因果關係中斷」、「超越因果關係」及「累積因果關係」等不同情狀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⑶綜上所述,本件乃屬「累積因果關係」的情形,並非「因果關係中斷」,故辯護人此部分辯護意旨,並不可採。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交上易字第4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然查:㈠按所謂因果關係,倘若有前、後數個可能導致產生犯罪結果之條件時,評價前後條件之因果關係,學說上有所謂的「因果關係中斷」、「超越因果關係」及「累積因果關係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更(二)字第9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羅金龍之死亡係因其本身有B型肝炎並肝硬化及食道靜脈曲張出血,併發敗血症,導致出血性休克因而死亡,並非單純受燒燙傷所致,亦即學說中所稱累積因果關係、因果關係中斷情形,並無相當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4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所犯法條及論罪科刑之意見:(一)按所謂累積因果關係,係指個別條件之存在雖均不足以獨自造成結果之發生,惟當所有條件共同結合發生作用時,即足導致結果之發生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交上訴字第1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害人之力道較大,被告騎乘本案機車碰撞被害人之力道較輕微,是以被害人所受頭部重創顯係黃羽昇駕駛本案汽車所造成,被告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所受之重傷害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或累積因果關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1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果關係倘若有前、後數個可能導致產生犯罪結果之條件時,評價前後條件之因果關係,學說上有「因果關係中斷」、「超越的因果關係」及「累積因果關係」之別。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交上訴字第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果關係倘若有前、後數個可能導致產生犯罪結果之條件時,評價前後條件之因果關係,學說上有「因果關係中斷」、「超越的因果關係」及「累積因果關係」之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謂累積因果關係,係指個別條件之存在雖均不足以獨自造成結果之發生,惟當所有條件共同結合發生作用時,即足導致結果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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