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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簡字第40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此使絕對權之保護具有合理性。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一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既不能舉證證明兩造間關於絕對權、最後決定權之事項有何具體約定,又不能證明已訂購經認可之材料、設備費用是否屬於所謂絕對權或最後決定權事項,即不能空言主張本件爭議係仲裁除外事項而不得提付仲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聲明:請求宣告被告要求在系爭法定空地停機車為非法,並否決被告有在系爭騎樓停機車之絕對權利(即民法第765條所有權)。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兩造所訂工程合約一般規範5.25(1)及5.25(7)之約定,被上訴人工程司有絕對權或最後決定權之事項,並不在得交付仲裁之約定範圍內,亦即非仲裁契約標的之爭議。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3年度投簡字第6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換言之,本案中並無物權、人格權等絕對權遭侵害之情形。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工程合約一般規範5.25(1)及5.25(7)之約定,被上訴人工程司有絕對權或最後決定權之事項,並不在得交付仲裁之約定範圍內,亦即非仲裁契約標的之爭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以及其車輛維修之財產上損害,乃因身體健康權與車輛之物權均為絕對權,相對於對人權而言,其具有對外公示性。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4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惟系爭房地為政府興建之板橋浮洲合宜住宅,且抗告人就系爭房地之優先承買權,業經辦理預告登記而具公示性,該優先承買權即因此成為具有對世、排他效力之絕對權利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九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8‧4⑹⑺規定,被上訴人即無再對延長工期所生損害請求賠償之權利,自屬工程司有絕對權或最後決定權之事項,非屬仲裁契約之標的云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小字第67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權利」,需為絕對權,若非侵害絕對權,而僅為純粹經濟上之損失,即無從該當該條文「權利」之要件。
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民法第184條關於侵權行為保護之法益,除有同條第1項後段、第2項所列情形,原則上限於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絕對權),不及於權利以外通常不具社會公開性、外顯性之利益
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4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絕對權或相對權均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單純之事實或事實關係,則不得為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5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2.其中,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的「權利」,應限於絕對權即人格權、身分權及物權等。
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28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絕對權或相對權均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單純之事實或事實關係,則不得為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5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一八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爭執或歧見時(除工程司依照合約有絕對權或最後決定權之事項或工程司行使其職權而命令任何工程開挖檢驗之事項外)雙方應立即以誠意磋商解決之」,亦即如屬工程司之絕對權或最後決定權事項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參,被上訴人引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九五號判決,主張本件並非工程司有絕對權或最後決定權之事項,容有誤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再易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於金融機構所為匯款行為本質,係本於消費寄託契約之債權人身分,指示金融機構委託付款至其所指定之委託收款人之處分債權行為,如因此受有財產上之損失,屬所謂純粹經濟上損失,與其絕對權受損尚屬有間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四五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上亦並無任何「工程司」對「工期延長所造成之損失補償」有絕對權或最後決定權或承商不得提出異議之明文。
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簡字第17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法院之判斷:㈠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權利,需為絕對權,若非侵害絕對權,而僅為純粹經濟上之損失,即無從該當該條文權利之要件。
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所保護之客體,不以絕對權為限,尚及於絕對權以外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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