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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拍賣程序未通知利害關係人,違背公序良俗,原告依繼受法理只能繼受拍賣之現狀,拆除地上物於法無據。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再易字第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審被告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之繼受人,依繼受法理應受拘束。詎原確定判決未見及此,竟認再審原告就系爭土地為無權占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702號行政裁定預覽 ↗
當事人恆定主義雖可防止訴訟不確定狀態之發生,但對繼受法律關係之第三人較為不利,爰酌採訴訟繼受主義,許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以兼顧其利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77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繼受人應提出繼受法律關係之證明文件正本,若未提出,自不得主張係原債權之繼受人,而持原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再字第四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Enercise或ClubCom三家公司之貨物,再審被告始有請求佣金之權利,則銷售予Precor公司之部分,再審被告自無從請求;縱CardioTheater公司嗣後為Precor公司所合併,亦無繼受法理之適用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445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29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持與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86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相同之裁判見解,認債權讓與簽署時,即為民事訴訟法第401條所定繼受法律關係時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再字第四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繼受取得與繼受法律關係乃不同之法律概念。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抗字第7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賣標的物上之租賃關係若未被除去,其租賃關係對應買人或承受人當然繼續存在等情,其所稱繼受取得者,係對於標的物之應買人或承受人而言,抗告人據此主張其得依繼受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6號民事裁定預覽 ↗
述有不完足或不明瞭,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之1規定曉諭原告敘明或補充,但承審法官未使原告補充及辯明,竟以頻問書記官是否聽懂,而告知原告以無償通行權道路之特定繼受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被告蔡翎璽繼受法律關係並應負連帶給付租金之責任,其原因為繼承,與繼承後有無取得房屋所有權無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所保護之法益,除在於交通安全之公共安全法益外,復包含被害人生命或身體健康上之救援利益,以減少被害人之死傷,所保護之法益,又包括個人之生命或身體健康法益,且依我國刑法之繼受法性格而言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697號行政裁定預覽 ↗
當事人恆定主義雖可防止訴訟不確定狀態之發生,但對繼受法律關係之第三人較為不利,爰酌採訴訟繼受主義,許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以兼顧其利益。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696號行政裁定預覽 ↗
當事人恆定主義雖可防止訴訟不確定狀態之發生,但對繼受法律關係之第三人較為不利,爰酌採訴訟繼受主義,許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以兼顧其利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按聲請人主張其名下除有郵局之存款4元,及向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按聲請人原向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經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繼受法律關係)所投保之防癌終身壽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抗字第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本件被繼承人居於前階段之發與行為之主體,而抗告人卻處於後階段繼受法效之請求寄託物返還行為之主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會事後既然業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並向臺南市政府報備,依設立中法人係將來成立之法人的前身,在實質上屬同一體之法理,應認葉銘欽縱使為上訴人成立前所僱傭,應由嗣後成立之上訴人繼受法律上之權利義務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4年度重上字第1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即應認系爭房屋為張國安合法配住坐落於系爭土地上之校舍,從而,可推認張國安與被上訴人間有使用借貸契約關係,而伊自幼為家眷與張國安同住,嗣後伊父親張國安死亡後,伊因繼承而繼受法律關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3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修正為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於72年6月24日公布施行,同月26日起生效,後者為前者之繼受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字第479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修正為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於72年6月24日公布施行,同月26日起生效,後者為前者之繼受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字第448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修正為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於72年6月24日公布施行,同月26日起生效,後者為前者之繼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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