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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06年度訴字第2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第2項)對職務法庭之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07年度懲聲字第4號undefined裁定預覽 ↗
;此外,依司法院網頁公布之107年8月29日「司法院職務法庭法官事務分配表」所示,核定派任之職務法庭法官任期僅至「107年10月21日」止,石審判長為職務法庭行政首長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07年度懲聲字第3號undefined裁定預覽 ↗
司法院職務法庭裁定107年度懲聲字第3號聲請人陳鴻斌上列聲請人就監察院對本院職務法庭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105年度懲再字第1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即本院職務法庭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14年度訴字第1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如當事人就職務法庭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時,職務法庭應先為裁定,並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10年度懲上字第2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又法官法第59條之5第2項規定:「職務法庭第二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職務法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07年度懲再字第2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件聲請人陳鴻斌主張本院職務法庭(下稱職務法庭)107年懲聲字第1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形,對之聲請再審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08年度懲再字第4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2.石木欽法官應迴避職務法庭108年度懲再字第3號再審之訴案件的審理。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11年度懲上聲字第2號undefined裁定預覽 ↗
以上規定,依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73條、公務員懲戒法第99條之規定,於職務法庭懲戒案件之審理,亦得準用。三、經核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07年度懲聲字第2號undefined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職務法庭104年度懲字第2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職務法庭以105年度懲再字第1號判決(下稱第一次再審確定判決),嗣監察院對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544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二、抗告意旨略謂:㈠、抗告人所訴請撤銷者為系爭移送函,依該函性質,並非司法院職務法庭管轄事項,司法院職務法庭豈能依法官法審查系爭移送函之當否。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09年度懲字第6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司法院依法官法第60條第1項規定授權訂定之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懲戒案件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者,職務法庭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08年度懲聲字第1號undefined裁定預覽 ↗
三、又按職務法庭審理懲戒案件,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證據。審理規則第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所謂職務法庭審理懲戒案件的職權調查原則。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13年度懲字第10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二、本件受裁定人因懲戒案件,前經相對人以其涉有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規定的違失事實,依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7款及第7項規定,移送本院職務法庭審理。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13年度懲字第7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理由一、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依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為檢察官之懲戒處分者,除受懲戒檢察官已遭停職者外,應依職權裁定停止受懲戒檢察官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9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第2項)對職務法庭之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11年度懲聲字第4號undefined裁定預覽 ↗
上揭規定,於職務法庭懲戒案件之審理,依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73條及公務員懲戒法第99條之規定,皆得準用。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08年度懲聲字第5號undefined裁定預覽 ↗
三、依法官法第60條第1項、職務法庭審理規則第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12年度懲字第2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三、經查,本案法務部、監察院移送被付懲戒人之懲戒事實,業經本院職務法庭第一審認定其確有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等違失情事,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於民國114年2月25日以11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11年度懲聲字第3號undefined裁定預覽 ↗
以上規定,依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73條、公務員懲戒法第99條之規定,於職務法庭懲戒案件之審理,亦得準用。三、經核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事實概要原告原係本院法官,前經被告職務法庭(現已改制為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下稱職務法庭)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以104年度懲字第2號判決(下稱系爭懲戒判決),對其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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