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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907號行政判決預覽 ↗
舉發之審查採職權原則,在舉發聲明範圍內,依舉發理由及舉發證據進行爭點整理,並依爭點調查證據及審查,未審酌之爭點構成漏未審酌之違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97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觀諸刑事訴訟法第八編之執行,除同法第483條聲明疑義、第484條聲明異議,係規定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為之外,該執行之職權原則上應為檢察官無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9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原則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原處分違反行政法上一般原理原則之職權原則,顯屬違法:⒈依行政程序法第9、36條規定之職權原則,除法律別有特別規定外,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對當事人有利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5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被告作成系爭處分有違行政法上一般原則之職權原則:⒈按行政程序法第9條及第36條之規定,即行政法上一般原理原則之職權原則,行政機關基於行政法上所採之職權調查主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抗字第246號民事裁定預覽 ↗
再者,強制執行法程序應基於人權保障應遵守之法治原則及職權原則,不待聲請逕行更正錯誤,惟執行法院依據原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結果更正分配表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上字第15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原則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二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九條規定(職權原則):「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02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⑷按「租稅稽徵程序,稅捐稽徵機關雖依職權原則而進行,惟有關課稅要件事實,多發生於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之範圍,稅捐機關掌握困難,為貫徹公平合法課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408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再按「租稅稽徵程序,稅捐稽徵機關雖依職權原則而進行,惟有關課稅要件事實,多發生於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之範圍,稅捐機關掌握困難,為貫徹公平合法課稅之目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原處分有違行政法上一般原則之職權原則,係屬處分違法:⒈按「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四五三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依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規定,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非課以被告自證無罪之義務,學界通說認刑事訴訟法既採職權原則及調查原則,故刑事法院對誹謗罪之審理亦應與其他刑案同,本其職權作實質之調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③「租稅稽徵程序,稅捐稽徵機關雖依職權原則而進行,惟有關課稅要件事實,多發生於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之範圍,稅捐機關掌握困難,為貫徹公平合法課稅之目的,因而課納稅義務人申報協力義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按「租稅稽徵程序,稅務雖依職權原則而進行,惟有關課稅要件事實,多發生於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之範圍,稅捐機關掌握困難,為貫徹公平合法課稅之目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9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次按「租稅稽徵程序,稅捐稽徵機關雖依職權原則而進行,惟有關課稅要件事實,多發生於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之範圍,稅捐機關掌握困難,為貫徹公平合法課稅目的,因而課納稅義務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97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被告作成原處分有違行政法上一般原則之職權原則,係屬處分違法:按行政程序法第9條、第36條規定,此即行政法上一般原理原則之職權原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0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為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明定,此乃基於職權原則之理論,在起訴事實同一性之範圍內,對事實之法律評價,即應如何適用法條,如何為法律之適當運用,為法院之職權,並不受當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判字第2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旨在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期日透過當事人之攻防,調查證據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尚屬有別,故同法於偵查程序中並無犯罪嫌疑人未到庭不得偵查終結之規定,蓋偵查程序仍採行職權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9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按「租稅稽徵程序,稅捐稽徵機關雖依職權原則而進行,惟有關課稅要件事實,多發生於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之範圍,稅捐機關掌握困難,為貫徹公平合法課稅之目的,因而課納稅義務人申報協力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判字第11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此與審判期日透過當事人之攻防,調查證據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尚屬有別,故刑事訴訟法於偵查程序中並無犯罪嫌疑人未到庭不得偵查終結之規定,蓋偵查程序仍採行職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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