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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毒抗字第337號刑事裁定預覽 ↗
以上均屬大法官對於被告憲法上聽審權保障之確認。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毒抗字第85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更無剝奪被告聽審權之理,過往實務將言詞辯論窄化為聽審權,認為法無明文要言詞辯論即得以書面審理,殊不知言詞辯論之性質應屬事後訴訟救濟權之內涵,勉可謂強度的聽審權保障,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毒抗字第8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後者僅以書面審理即可,顯與憲法保障人民保障之聽審權利有違。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毒抗字第188號刑事裁定預覽 ↗
聽審權保障的審查監督作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113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後者僅以書面審理即可,顯與憲法保障人民保障之聽審權利有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投簡字第3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基於憲法第16條人民訴訟權之制度性保障及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刑事被告於法院裁判前,應享有在法官面前陳述之聽審權,惟簡易處刑程序依法得不經言詞辯論,對於被告聽審權之保障不無限制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毒抗字第78號刑事裁定預覽 ↗
以上均屬大法官對於被告憲法上聽審權保障之確認。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毒抗字第1340號刑事裁定預覽 ↗
謂強度的聽審權保障,但重點在事後救濟的訴訟程序,與上述最基本的於事前陳述意見機會的聽審權保障,尚有不同。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74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以上均屬大法官對於被告享有憲法上聽審權保障之確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第278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基於憲法第十六條人民訴訟權之制度性保障及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刑事被告於法院裁判前,應享有在法官面前陳述之聽審權,惟簡易處刑程序依法得不經言詞辯論,對於被告聽審權之保障不無限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字第105 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基於憲法第十六條人民訴訟權之制度性保障及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刑事被告於法院裁判前,應享有在法官面前陳述之聽審權,惟簡易處刑程序依法得不經言詞辯論,對於被告聽審權之保障不無限制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毒抗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預覽 ↗
以上均屬大法官對於被告憲法上聽審權保障之確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字第15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基於憲法第十六條人民訴訟權之制度性保障及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刑事被告於法院裁判前,應享有在法官面前陳述之聽審權,惟簡易處刑程序依法得不經言詞辯論,對於被告聽審權之保障不無限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第202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基於憲法第十六條人民訴訟權之制度性保障及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式原則,刑事被告於法院裁判前,應享有在法官面前陳述之聽審權,惟簡易處刑程式依法得不經言詞辯論,對於被告聽審權之保障不無限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埔刑簡字第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考上述意旨,本院為保障被告聽審權,傳喚被告到庭,予其陳述及答辯之權利及機會,又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見本院卷第12頁),是被告既放棄聽審權及答辯之機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埔刑簡字第1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又按基於憲法第16條人民訴訟權之制度性保障及第8條正當法律程式原則,刑事被告於法院裁判前,應享有在法官面前陳述之聽審權,惟簡易處刑程式依法得不經言詞辯論,對於被告聽審權之保障不無限制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毒抗字第49號刑事裁定預覽 ↗
來欠缺聽審權保障的審查監督作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偵字第1579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基於憲法第十六條人民訴訟權之制度性保障及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刑事被告於法院裁判前,應享有在法官面前陳述之聽審權,惟簡易處刑程序依法得不經言詞辯論,對於被告聽審權之保障不無限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第107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基於憲法第十六條人民訴訟權之制度性保障及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刑事被告於法院裁判前,應享有在法官面前陳述之聽審權,惟簡易處刑程序依法得不經言詞辯論,對於被告聽審權之保障不無限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第91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查本案被告於偵查中雖經檢察官合法傳喚到庭,惟被告否認犯行,本院為保障被告憲法上之聽審權,及合憲操作現行未詢問被告之意見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制度,傳喚被告到庭答辯,確保其陳述意見之聽審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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