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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又按「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再字第4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得於聽證程序外,另依職權調查證據,並得斟酌聽證紀錄以外之證據作為原處分所憑之依據,乃屬當然,原審判決另敘及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聽證紀錄,原則上僅供機關「參考」斟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93號行政裁定預覽 ↗
是若以秘密方式舉辦聽證、故意錯誤送達使利害關係人未受送達聽證程序開會通知單、不斟酌全部聽證結果、不說明採納或不採納之理由等,未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之聽證程序,均屬違法無效之聽證程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以,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聽證紀錄,原則上僅供機關參考斟酌,於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時,聽證紀錄始有拘束機關應據以決策之效力。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6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聽證程序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開始,並以主持人終結聽證程序而結束,如因主持人認有必要,於聽證程序期日結束前,決定繼續聽證之期日及場所,應屬聽證程序之續行,聽證程序即尚未終結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8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此,非屬於「應依聽證紀錄」作成之行政處分,行政機關作成處分,無需全部出自於聽證紀錄,其得於聽證程序外,另依職權調查證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以,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聽證紀錄,原則上僅供機關參考斟酌,於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時,聽證紀錄始有拘束機關應據以決策之效力。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76號行政判決預覽 ↗
3預備聽證就是聽證程序前的準備,行政程法58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核發系爭乾式貯存設施建造執照前業已依法辦理聽證,程序並無任何瑕疵,且聽證爭點已經釐清並均經審酌,無須辦理繼續聽證、再聽證。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059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查舉行聽證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第55條規定,於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載明聽證之事由與依、聽證之主要程序、當事人所得享有之權利、缺席聽證之處理等事項,是聽證程序嚴謹而繁雜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2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在第1次聽證過程中,因上訴人以書面就系爭作業要點第4點之適用質疑該次聽證程序之合法性,聽證主持人張鈺光委員不敢貿然裁示終結聽證程序,並於會後以「關於『聽證程序』之目的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9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條等規定適時向被上訴人申請閱覽相關卷證資料;或於聽證程序後補充陳述意見,況被上訴人為確認系爭聽證紀錄,業經通知上訴人及當日參與該次聽證程序之陳述人到會確認聽證紀錄,依聽證紀錄閱覽簽到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以,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聽證紀錄,原則上僅供機關參考斟酌,於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時,聽證紀錄始有拘束機關應據以決策之效力。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7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次查,在第1次聽證過程中,因原告以書面就系爭作業要點第4點之適用質疑該次聽證程序之合法性,聽證主持人張鈺光委員不敢貿然裁示終結聽證程序,並於會後以「關於『聽證程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9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關於原告主張聽證程序瑕疵部分:⒈按為保障人民之聽證權,行政程序法第10章訂有聽證程序,為聽證程序之一般性規定,第54條規定:「依本法或其他法規舉行聽證時,適用本節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五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聽證程序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開始,並以主持人終結聽證程序而結束,如因主持人認有必要,於聽證程序期日結束前,決定繼續聽證之期日及場所,應屬聽證程序之續行,聽證程序即尚未終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59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12點第1項規定:「聽證應由紀錄人員作成聽證紀錄附卷。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27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藉由聽證程序,可使上訴人與涉及主管各項業務之行政機關,彼此陳述意見加以闡明,是相關行政機關與國營事業單位出席聽證,實屬必要,發言內容亦均載明聽證紀錄中,均屬適法等語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398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原處分並未符合聽證會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所定應召開聽證會之情形,故被上訴人作成原處分前,未適用行政程序法聽證程序規定召開聽證會,於法尚無違誤。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7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或於系爭聽證程序後補充陳述意見,況被告為確認系爭聽證紀錄,業經通知原告及當日參與系爭聽證程序之陳述人到會確認系爭聽證紀錄,依系爭聽證紀錄閱覽簽到表所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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