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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7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越下級自治團體之立法權,若上級自治團體就下級自治團體之自治事項為立法行為,即形成上級自治團體立法剝奪地方自治權限情形,更甚假監督之名,行撤銷、廢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28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310號行政裁定預覽 ↗
,應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之最高行政機關聲請解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5項)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74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⑧本院他案(110年度訴字第695號)亦認為被告不予核定其他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條例,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得代表地方自治團體提起行政爭訟。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496號行政裁定預覽 ↗
至若無關地方自治團體決議事項或自治法規效力問題,亦不屬前開得提起行政訴訟之事項,而純為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間或上下級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限爭議,則應循地方制度法第77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321號行政裁定預覽 ↗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可知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權,係在行政爭訟保障之範圍,倘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侵害地方自治團體之權利或利益,地方自治團體自得依法提出行政救濟;有關自治事項之行政事務,應包括行政管制及行政處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6號行政裁定預覽 ↗
地方自治團體對函告內容持不同意見時,在憲法訴訟法施行前,應視受函告無效者為自治條例抑自治規則,分別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就事件之性質聲請司法院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上字第4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9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規定,中央政府與地方自治團體應負擔一定比例之保險費,地方自治團體為盡協力義務,自必涉及財政之分配與負擔,且隨著今日相關社會法制的陸續推動,地方自治團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1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否則,若依原判決之見解,則非設籍於特定地方自治團體之居民,可主張選舉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公職人員;又非地方自治團體之居民亦有繳納其他自治團體之自治稅捐義務乎。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004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該解釋僅言及各地方自治團體有照顧其行政區域內「居民」生活之義務,與「居民」生活關係更為密切之地方自治團體自亦應共同負擔,而未表示各地方自治團體照顧之對象以「設籍於上訴人行政轄區內之居民為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45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規定,中央政府與地方自治團體應負擔一定比例之保險費,地方自治團體為盡協力義務,自必涉及財政之分配與負擔,且隨著今日相關社會法制的陸續推動,地方自治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9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健保法第27條規定,中央政府與地方自治團體應負擔一定比例之保險費,地方自治團體為盡協力義務,自必涉及財政之分配與負擔,且隨著今日相關社會法制的陸續推動,地方自治團體應承擔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26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規定,中央政府與地方自治團體應負擔一定比例之保險費,地方自治團體為盡協力義務,自必涉及財政之分配與負擔,且隨著今日相關社會法制的陸續推動,地方自治團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1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六)稅收貢獻並非決定地方自治團體與其居民間權利義務關係之標準,蓋凡是設籍於地方自治團體轄區內之居民,不問其投保單位是否位於地方自治團體轄區內,亦不問其是否對於地方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32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規定,中央政府與地方自治團體應負擔一定比例之保險費,地方自治團體為盡協力義務,自必涉及財政之分配與負擔,且隨著今日相關社會法制的陸續推動,地方自治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068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規定,中央政府與地方自治團體應負擔一定比例之保險費,地方自治團體為盡協力義務,自必涉及財政之分配與負擔,且隨著今日相關社會法制的陸續推動,地方自治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218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規定,中央政府與地方自治團體應負擔一定比例之保險費,地方自治團體為盡協力義務,自必涉及財政之分配與負擔,且隨著今日相關社會法制的陸續推動,地方自治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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