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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7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退萬步言,縱認前開行政函令有效,惟前開行政函令內容,主要係避免建商以販賣預售屋之方式,避免所得稅之課徵。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108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非但漠視上揭行政函令之拘束效力,更未有具體之處理計畫,即遽行起訴請求上訴人遷讓房屋,顯已違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之契約約定及行政函令之拘束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五一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亦應以「持」逾期之駕駛執照駕車者為限,本件受處分人並未持有逾期之駕駛執照駕車,而係未帶駕駛執照而駕車,與前開法條之意旨顯有未合,原處分機關自不得似一紙行政函令為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13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不得捨施行細則不用,而另行發布行政函令替代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新小字第四六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查上開行政函令,為行政機關就其職權所掌事項表示意見,雖可供法院參考但並無拘束法院之效力。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46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員會要求銀行業應將其轉嫁與消費者之相關費用(含動用費、帳管費、開辦費等),均需以實質利率形式表示,以免銀行業巧立名目超收法定最高利率之不當利益之行政函令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6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規定,關於稅法之行政函令有變更或廢止情形,且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嗣後新頒布之函令見解,對於尚未確定之案件自得援用。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建上字第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252頁),主張被上訴人應依93物調處理原則及系爭行政函令就系爭電梯標辦理契約變更並給付物調款云云。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79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暨「本件相關行政函令,規定開放進口外國菸酒於繳畢公賣利益辦妥報關提貨手續後,如發現有短裝、遺失、或破損等情事,應檢具進口報關單及公證報告等文件,並能證明驗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9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自難以此逕認其前揭如上訴人欲回任公司將調整其職務之意思表示,已構成違反調動五原則之行政函令而為非法調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58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人依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釋(下稱66年函釋)先行將該年度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32,373,980元抵減核定虧損,核定虧損可扣除數為0元,以行政函令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證據:提出信用交易帳戶申請書、買進賣出報告書、委託書、委託準則、行政函令、營業細則。乙、被告方面: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一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臺北市政府辦理公司登記案件係依經濟部之委辦行政函令,並非依法辦理,且二者並無「上級政府」或「所屬機關」之關係,依訴願法第七條規定,視相對人為原處分機關,亦應無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綜上所述,異議人於駕照吊扣期間,竟將上開汽車停放於路寬4.3公尺之交岔路口10公尺內之地點,依上開道路交通規則及行政函令,係屬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自屬違規停車及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490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被告所提行政函令僅為促請債權人注意,並不改變債權人原有權利,況被告應先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債權人義務,而非以聯絡不到原債權銀行為由,逕使原告依協商方案請求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五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於內政部警政署九十年九月二十日警署交字第一八四四三三號行政函令釋示說明逕行舉發仍需符合「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之要件」,與上開說明並無不符之處,抗告人前揭所辯:本件逕行舉發不合法云云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四五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各該行政函令或本院判決、判例,均與本件情形未盡相同,不得比附援用,再抗告人所陳各節,初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無涉,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情事,依上說明,並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二四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有違同法第十二條及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大幅加重金融業者辦理此等支票業務之責任,與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及現代法治國家一切行政行為均需依法行政之法律優位原則相牴觸,尚不得執該行政函令遽認定上訴人未符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72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按被告97年2月19日府建土字第0970036810A號公告,僅為其自行頒布之行政函令,未經高雄縣議會通過,並非自治法規,亦非授權訂立之施行細則,被告發布之行政函令無期限停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366號刑事裁定預覽 ↗
雖異議人所稱該路段路燈光亮充足,雖屬夜間視線但不至於昏暗,其大燈雖未故障但亮度與小燈差距不大,且相關法規及行政函令並無「應使用大燈」之規定,而認員警舉發於法無據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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