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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再字第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然依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1167號判例:「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再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3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款以外之法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再字第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對於改制前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或於行政訴訟改制後未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而由最高行政法院依新法自行判決確定之案件,其再審之訴,依首揭規定,自應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即改制後之最高行政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再字第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對於改制前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或於行政訴訟改制後未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而由最高行政法院依新法自行判決確定之案件,其再審之訴,依首揭規定,自應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即改制後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再字第3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再字第3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再字第3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再字第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他再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再字第9號行政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第1項)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第2項)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再字第49號行政判決預覽 ↗
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再字第4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對於同一事件之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所為『判決』同時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以外之法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再字第8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再字第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當事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是否合法,係屬最高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最高行政法院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一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對於改制前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或於行政訴訟改制後未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而由最高行政法院依新法自行判決確定之案件,其再審之訴,依首揭規定,自應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即改制後之最高行政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再字第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次按「對於同一事件之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所為『判決』同時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以外之法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再字第4號行政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再字第106號行政判決預覽 ↗
2.而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0309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對於同一事件之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所為『判決』同時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以外之法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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