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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更字第10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之違規處罰,本屬行政罰法中所稱行政罰之性質,其裁罰自有行政罰法之適用。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交抗字第2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日涉有上開交通違規,於95年2月5日行政罰法施行前,雖未經裁處,嗣於行政罰法施行後始裁決,依前開行政罰法第45條第2項規定,本件裁決應未逾越上開規定之時效期間。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交抗字第2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日涉有上開交通違規,於95年2月5日行政罰法施行前,雖未經裁處,嗣於行政罰法施行後始裁決,依前開行政罰法第45條第2項規定,本件裁決應未逾越上開規定之時效期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之違規處罰,本屬行政罰法中所稱行政罰之性質,其裁罰自有行政罰法之適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更一字第4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之違規處罰,本屬行政罰法中所稱行政罰之性質,其裁罰自有行政罰法之適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之違規處罰,本屬行政罰法中所稱行政罰之性質,其裁罰自有行政罰法之適用。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交抗字第9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日涉有上開交通違規,於95年2月5日行政罰法施行前,雖未經裁處,嗣於行政罰法施行後始裁決,依前開行政罰法第45條第2項規定,本件裁決應未逾越上開規定之時效期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之違規處罰,本屬行政罰法中所稱行政罰之性質,其裁罰自有行政罰法之適用。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交抗字第19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但苟未區分應受處罰而未經裁處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其違反行為之時間係在行政罰法施行之前,或行政罰法施行之後,均認為應依同法第45條第2項之規定,自行政罰法施行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交抗字第30號刑事裁定預覽 ↗
項,解為行政罰法施行前之違規行為,均應自行政罰法施行日起重新起算3年,無異變相延長行政機關之裁處權時效,使行政罰法之施行,於施行後反更不利於人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交抗字第33號刑事裁定預覽 ↗
項,解為行政罰法施行前之違規行為,均應自行政罰法施行日起重新起算3年,無異變相延長行政機關之裁處權時效,使行政罰法之施行,於施行後反更不利於人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交抗字第28號刑事裁定預覽 ↗
項,解為行政罰法施行前之違規行為,均應自行政罰法施行日起重新起算3年,無異變相延長行政機關之裁處權時效,使行政罰法之施行,於施行後反更不利於人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交抗字第34號刑事裁定預覽 ↗
項,解為行政罰法施行前之違規行為,均應自行政罰法施行日起重新起算3年,無異變相延長行政機關之裁處權時效,使行政罰法之施行,於施行後反更不利於人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交抗字第37號刑事裁定預覽 ↗
項,解為行政罰法施行前之違規行為,均應自行政罰法施行日起重新起算3年,無異變相延長行政機關之裁處權時效,使行政罰法之施行,於施行後反更不利於人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交抗字第31號刑事裁定預覽 ↗
項,解為行政罰法施行前之違規行為,均應自行政罰法施行日起重新起算3年,無異變相延長行政機關之裁處權時效,使行政罰法之施行,於施行後反更不利於人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交抗字第35號刑事裁定預覽 ↗
項,解為行政罰法施行前之違規行為,均應自行政罰法施行日起重新起算3年,無異變相延長行政機關之裁處權時效,使行政罰法之施行,於施行後反更不利於人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交抗字第29號刑事裁定預覽 ↗
項,解為行政罰法施行前之違規行為,均應自行政罰法施行日起重新起算3年,無異變相延長行政機關之裁處權時效,使行政罰法之施行,於施行後反更不利於人民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交抗字第68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前項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以便行政罰法生效後,行政機關得溯及適用行政罰法自明。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交抗字第32號刑事裁定預覽 ↗
項,解為行政罰法施行前之違規行為,均應自行政罰法施行日起重新起算3年,無異變相延長行政機關之裁處權時效,使行政罰法之施行,於施行後反更不利於人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交抗字第36號刑事裁定預覽 ↗
項,解為行政罰法施行前之違規行為,均應自行政罰法施行日起重新起算3年,無異變相延長行政機關之裁處權時效,使行政罰法之施行,於施行後反更不利於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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