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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4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有關衍生著作之規定,主要係繼受日本1970年著作權法,對於衍生著作之保護,未明文規定以適法改作為要件,解釋上自亦應與日本現行著作權法相同。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該衍生著作係由美國人尼爾諾曼(NEILNORMAN)就畢卡索所遺之三十八項美術著作,注入創新理念予以改作成衍生著作,自西元一九八八年七月間起即向美國著作權局申請辦理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七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按,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二五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按,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八○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外該衍生著作係就畢卡索之原畫作有所修正並使用在商品上,故美國政府准許其衍生著作權之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1 號民事判決預覽 ↗
2、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衍生著作權等情,而原告關於邱比特之畫冊既無衍生著作權,已如前述,則原告主張被告等侵害其衍生著作權云云,即無理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民著上字第2號智財判決預覽 ↗
⑵又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衍生著作權,惟上訴人關於邱比特之畫冊既無衍生著作權,已如前述,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等侵害其衍生著作權云云,即無理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第六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權不生影響。」,足證衍生著作均受我國及美國法律所保護。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九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著作權法第六條定有明文。衍生著作既係獨立之著作權,自不受原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之影響而受限。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九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定有明文。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三七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按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八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定有明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智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告訴人在改作前,並未取得原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是其改作之衍生著作自不能取得著作權,因而自難認告訴人係該衍生著作之著作人,或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九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我國著作權法第六條亦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足見美國之衍生著作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著訴字第11號智財判決預覽 ↗
如果是衍生著作,是否有達到個人精神表現之原創性,而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二)被告御億公司是否侵害原告就原證2圖形、照片之衍生著作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判字第337號刑事裁定預覽 ↗
73-85頁),應認系爭衍生著作係從系爭著作改作而成,故被告何以諾陳稱「系爭衍生著作係從系爭著作改作而成」,即非無據,應認可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乙○○辯稱就系爭著作之國語配音版享有系爭衍生著作權,是否可採?被告乙○○如確有上開衍生著作權,被告之行為是否對於系爭著作仍構成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五八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按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著作權法第六條第一項雖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亦須該衍生著作具備原創性始足當之。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5號民事判決預覽 ↗
系爭軟體為衍生著作,雖有部分原始碼與原著作相同,徐新亮仍應將完整之系爭軟體交付予相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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