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函釋命中
電子郵件1140813
一、書籍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又本法所稱「改作」,係指以翻譯、改寫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之行為,而構成一新的獨立著作(衍生著作),衍生著作亦受…
電子郵件1140602b
一、書籍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又本法所稱「改作」,係指以翻譯、改寫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之行為,而構成一新的獨立著作(衍生著作),至於衍生著作…
電子郵件1131203b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歌曲係屬受本法保護之音樂著作(詞、曲),又依本法第6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而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故第三人對衍生著作(如改作後之歌曲)公開演出等之利…
電子郵件1131120b
一、 依據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復依同條第4項規定:「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
電子郵件1110222
譯者翻譯完成之作品,只要具「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屬原著作之「衍生著作」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參照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譯者對其翻譯作品亦享有包含姓名表示權在內之著作人格權,亦即衍生著作之譯者是否及以…
電子郵件1100406d
一、 有關您來信所詢問題,建議您先釐清衍生著作概念及其與原著作之關係,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00301c、電子郵件970826等解釋。
電子郵件1081114
一、動漫、繪本之人物角色造型,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創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就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重製或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又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的表達,不及於著作所要表達的思…
電子郵件1070625
一、經電詢瞭解,貴公司已明白本局前次(即6月12日電郵)回覆所述「衍生著作」之意義與相關規定,並表示貴公司就所詢電腦程式系統之修改,並未達「另為創作」的程度。據此,若對原著作僅作部分幅度的修改,並未加入新的「創意」在內,則修改後的著作不會獨…
電子郵件1060117
一、所詢經音樂著作人同意轉譯之點字樂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問題,如係單純將音樂著作中音符、曲調等透過點字系統直接轉譯點字版樂譜,由於彼此間是直接對應的轉換,沒有另外創作的投入,應屬「重製」他人著作,尚不會產生衍生著作,也就是轉譯而來的點字樂…
電子郵件1051104f
一、日本知名動漫之人物角色造型,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創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就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重製或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又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的表達,不及於著作所要表達的…
電子郵件1030124b
一、按改編電腦遊戲係屬著作權法所稱「改作」之著作利用行為,如海外之甲公司以讓與或授權之方式取得改作該電腦遊戲之權利,而其改作已達到原著作另為創作之程度,自得構成一新的獨立著作(衍生著作)而享有著作權,反之,則僅為單純重製他人著作,無法構成「…
電子郵件1020403d
有關 您的來信詢問著作權相關問題,回復如下:一、您102年3月25日來信詢問將商標修改後之圖形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等問題:1.按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而所謂「改作」係指利用已存在之著作予以…
電子郵件1010501
有關 您詢問翻譯書著作權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 依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的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例如翻譯)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同條第2項規定「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因此,如果任何人欲利用他人翻譯後的作…
電子郵件1000909
一、 將原著作改作之創作,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6條之規定,為衍生著作。又本法第16條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於著作原件、重製物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亦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惟所詢共同著作之著作人與他人改作該共同著作…
電子郵件1000418
一、所詢在網路上發現有人利用您改編過的曲子,應如何保護一節,如 您改編過的曲子係對原著作另為創作,而具有原創性時,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您自可本於「衍生著作」之著作權人之地位,對侵權者主張權利,依本法第…
電子郵件1000301c
有關 您所詢問本局96年6月1日電子郵件960601a號函(附件1)說明涉及之衍生著作相關問題,本組說明如次:一、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指利用已存在之著作予以改作並加入原…
電子郵件1000124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 一、 翻譯依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係為改作之一種,翻譯完成之作品屬「衍生著作」,依本法第6條規定,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而民國68年出版的譯著,依本法第106條規定,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悉依本法規定,先予說明…
電子郵件1000117a
一、 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改作」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又著作權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是以,翻譯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電子郵件990624
一、詞及曲均為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著作,改編他人曲調係涉及改作他人音樂著作之行為,依我國著作權法第28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因此, 台端於製作商品廣告時,如欲改作他人音樂著作之曲調,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
電子郵件981202b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定之「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且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因此,您翻譯外國歌曲歌詞,涉及「改作」他人之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
預覽
主管機關函釋即點即預覽,不用跳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