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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37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209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對於交通違規裁罰之案件,得為聲明異議之主體者,限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之主管機關裁決所處罰之受處分人,其異議之對象,乃交通主管機關之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一五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五0七八八號廿四、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五一一四二號廿五、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五一二二二號廿六、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CJP0五一八二九號廿七、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9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同編號1桃交裁罰字第58-1BXA01411號同編號1九如一路同編號1同編號1同編號13同編號1桃交裁罰字第58-1BXA08198號110年5月11日同編號2同編號1同編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8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交通部觀光局雖於104年3月17日觀賓字第1040903643號函表示,「裁罰標準尚未修正發布前,建議各縣市政府辦理違規裁罰金額可依原裁罰標準之規定,將原裁罰金額乘以2倍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預覽 ↗
異議人為附表所示之違規事件駕駛人而對之裁罰,顯有未洽。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交抗字第13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對於交通違規裁罰之案件,得為聲明異議之主體者,限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之主管機關裁決所處罰之受處分人,其異議之對象,乃交通主管機關之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408號刑事裁定預覽 ↗
000號、桃監裁罰字第裁52 DT0000000號、桃監裁罰字第裁52 DT0000000號、桃監裁罰字第裁52 DT0000000號、桃監裁罰字第裁52 DT0000000號、桃監裁罰字第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年度交聲字第4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原處分機關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以桃監裁罰字第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⒊又行政機關為統一公平處理罰鍰案件,並提高行政效能,得訂定統一的裁罰基準,以為通案裁罰依據,人民亦得信賴上開裁罰標準,在無特殊情事下,行政機關不得任意加重裁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299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復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記載,駕駛自用小客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應處罰鍰300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申言之,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並非謂得更改各該法定裁罰對象之意,至多係在處罰機關以汽車所有人為裁罰對象時,依第4項規定推定其有過失而賦予其舉證之負擔,據此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交上字第2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425頁 108年1月23日 原審卷第527頁 2 108年1月23日北市裁罰字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9號行政判決預覽 ↗
1次裁罰,上訴人復自陳略以:依106年6月訂定之裁罰基準表,如被上訴人係第1次違規,應裁罰之金額為最低4萬元,依裁罰基準表規定裁罰金額4萬元至80萬元,上訴人原則上一般情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巡交字第107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送被告重新審查,因修正之處罰條例自l13年6月30日施行,依據行政罰法從新從輕原則,被告將附表編號6、29、125號之裁決書處罰主文中,有關記次及記點裁罰部分撤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23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以及書面承認違章事實者,裁處5倍罰鍰之條件,未依86年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更正裁罰倍數,錯誤適用修正前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35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146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行政機關對於人民為裁罰,必須舉證證明其違法事實,倘不能證明違法事實之存在,其處罰即不能認為合法,故行政機關必須證明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方得裁罰行為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25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何以本件係裁罰5,000元,爰依法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413號刑事裁定預覽 ↗
茲異議人既已陳明實際駕駛人,則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對實際違規行為人王雲忠裁罰。原處分機關未斟酌上情,逕對異議人裁處如附表所示之裁罰,於法自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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