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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О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如何共同結合參與系爭店面之合夥事業、有否簽訂合夥書面契約、如何簽訂、各人出資及分紅比例等關於新河畔卡拉OK店營運之重要事項等,所述亦均不相一致,足見證人所證述系爭店面係合夥事業云云,要屬虛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屬有限,衡情應不致使告訴人產生左眼窩骨折、左顳顎關節骨折之嚴重傷勢;況苟被告僅是不慎揮擊告訴人之眼睛,斷無造成告訴人左顳顎關節骨折之可能,是被告之所辯,顯與常情有悖,要屬虛言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一八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茲告訴人卻說系爭土地較高,要屬虛言。事實上,聲請人所有同段九九號土地,較系爭土地高出二公尺,故證人林進山謂聲請人土地較系爭土地低一台尺,應屬偽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被告於102年3月27日在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供前具結後所為前揭其係與羅宇廷共同合資購買愷他命等證述,顯與事實不符,其之前揭證述要屬虛言,堪以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7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所辯其無法將戶口遷入其租賃處,非無可能,公訴人雖指稱被告係於假釋後始將戶口遷入,與其所稱於假釋期間即遷移戶口不符,且被告能使其女兒戶籍遷移至內湖,亦見其所稱無法遷移戶籍要屬虛言云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金簡字第1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並無被告所稱借款金額2萬9,200元匯入,再觀諸本案帳戶交易明細,亦未見被告有定期從其玉山銀行帳戶還款利息4,500元之紀錄,足見被告上開所辯要屬虛言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3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皆依照合約內容履行義務,被告信函中所述事項難以採信,無提供任何損益表即稱南華店虧損,終止合約之原因要屬虛言,原告遂寄發台北永春郵局第175號存證信函通知不同意南華店終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金簡字第1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年8月24日已寄交給「高佩蓉」,然寄交前有多筆交易且操作的ATM代號與交付後詐欺集團操作的代號相同,嗣被告隨即改口說記錯了,足見被告說詞前後矛盾,洵堪認定上開所辯要屬虛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2、原告第二次言詞辯論庭期間主張被告未通知原告公司將解散,要屬虛言,嚴立婷早已通知原告被告公司解散一事(被證9、10),原告更已於109年6月22日、23日分別以口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四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本件車禍發生後,被告赴醫院探訪原告,已盡誠意,屢與協商和解均因原告要求太鉅而未成,深以為憾,原告謂被告不予賠償,要屬虛言。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年度上易字第445 號刑事判決預覽 ↗
,知悉被告董源益之外貌,並以前開雞舍內雞隻遭被告董源益竊取為由報警處理,更向警察表示其不認識被告董源益等情,益徵證人張王秀雲於原審證述其贈與被告董源益雞隻之證詞,要屬虛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原告主張從未宣稱系爭產品可檢測身體狀況云云,要屬虛言,洵無足取。系爭報導所稱上情,核與事實相符,要無侵害原告名譽之情,應堪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保險字第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學校每學期向教育部申請補助,故被保險人名冊應視每學期實際繳納保費之學生而定,分別計算保險效力,原告稱臺北科技大學逾期未繳費即視同放棄加保之規定與要保書之1年保險期間相悖云云,要屬虛言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2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主張被告有詐欺、不當得利等情,要屬虛言,委不足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8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現有被告所稱經他人匯入20萬元款項之情形,此有各該金融機構之回函及提供之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見本院3卷第49、51、53、55、57、58、59頁),堪認被告此部分所述要屬虛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均可見歐敬耀方為原告2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有實際決策之權利,原告陳稱:歐敬耀並非實際負責人,其於上開偵查中所述,僅為其自己之陳述,並未得原告公司之同意云云,要屬虛言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乙證16),該鍋爐洩放廢水未經收集處理,逕予排放至周界外地面水體,原告主張該水質乾淨無污染要屬虛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綜合上情,被告黃立為之辯護人以前揭情詞置辯,要屬虛言。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為被告劉艾棋及證人林原模所是認,則林原模既未在場,又何能與陳昭福分得甲基安非他命,是證人林原模上揭證述顯違常理,應非事實,凡此,均堪認證人林原模於原審證述情節,要屬虛言而無可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老人作早晚課誦經使用,樓下則供原告作為辦公使用迄今(參見原證24),自始均非由林進蘭管理使用,更無於55年竣工後即由林進蘭占有之情形,被告前揭抗辯均無提出證據可佐,要屬虛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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