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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本院認定之理由:(一)關於先位聲明1.所謂意定訴訟擔當,亦稱任意的訴訟擔當,係指依實體法上權利義務主體之意思而使第三人取得訴訟實施權,通說並限制於訴訟擔當者有值得保護之利益存在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小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據此,本件即無訴訟擔當法理之適用。從而,上訴人指摘原判決未為訴訟擔當之認定為違法,亦不可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意定之訴訟擔當,授權訴訟仍須在法律明文規範之內始為適法,以免破壞訴訟制度並浪費司法資源。
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簡字第50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訴訟是否符合法定訴訟擔當等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柯英俊及其之繼承人之戶籍謄
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7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以避免增加法院之負擔,並使讓與之對造能保有原訴訟遂行之成果,本於當事人恆定主義之原則,該讓與人仍為適格之當事人,自可繼續以其本人之名義實施訴訟行為,此乃屬於法定訴訟擔當之一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父母固得法定訴訟擔當未成年子女實施訴訟,然被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給付自己,仍為當事人不適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八)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無訴訟擔當之情形:1、原告稱其係本於訴訟擔當、得為區分所有權人起訴云云,惟原告起訴並無法定訴訟擔當事由,且原告起訴時並未表明任何關於訴訟擔當之意旨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消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訴訟擔當人為形式當事人,被擔當者為實質當事人。
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簡字第3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況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之規定,家事與民事事件之分類本應以訴訟標的為據,與事件係由本人或法定訴訟擔當人提起無涉。
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簡字第5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況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之規定,家事與民事事件之分類本應以訴訟標的為據,與事件係由本人或法定訴訟擔當人提起無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1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基此,管委會以自己名義為訴訟行為,應就其有訴訟實施權之原因,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法院亦應就訴訟擔當之實施權有無為實質認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87號判決參照)
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況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之規定,家事與民事事件之分類本應以訴訟標的為據,與事件係由本人或法定訴訟擔當人提起無涉。
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簡字第4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況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之規定,家事與民事事件之分類本應以訴訟標的為據,與事件係由本人或法定訴訟擔當人提起無涉。
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簡字第4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況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之規定,家事與民事事件之分類本應以訴訟標的為據,與事件係由本人或法定訴訟擔當人提起無涉。
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簡字第3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況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之規定,家事與民事事件之分類本應以訴訟標的為據,與事件係由本人或法定訴訟擔當人提起無涉。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2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⒉又所謂訴訟擔當,乃係訴訟實施權之授與,其前提須以被擔當人原有此訴訟上之權利,始得授權擔當人取得是項訴訟實施權;法定訴訟擔當則係因原有訴訟實施權者因故未為訴訟行為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事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預覽 ↗
異議人前聲請對債務人黃宋宙(即林嘉圖之遺產管理人)核發支付命令,因異議人同時為債務人即林嘉圖之遺產管理人,為利益迴避,支付命令聲請狀同時聲請法院指派第三人周素華為本案支付命令訴訟擔當人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朴小字第2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本件既然不是法定訴訟擔當關係,也沒有其他法律所定可以為任意訴訟擔當的情形,則原告用自己名義訴請被告償還10萬元,顯然欠缺訴訟實施權,應該駁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小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以管理委員會作為訴訟擔當人,使其有訴訟實施權以進行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聲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亦即應從寬認為婚姻事件之原告為未成年子女請求扶養費之訴訟,有當事人適格,以遂行訴訟(法定訴訟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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