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9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所謂訴訟終結,於原告依法院命供擔保准許訴訟繫屬登記之裁定,提供擔保,而對被告之訟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登記(同法第254條第7項)之情形,應指被告因訴訟繫屬登記所受之損害已得確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734號民事裁定預覽 ↗
2、就命相對人提供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擔保金計算部分,查承前所述,因相對人所聲請為訴訟繫屬登記之土地範圍已變更為系爭訴訟繫屬登記土地,且參附圖所示系爭道路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另聲請人雖已聲請訴訟繫屬註記並已獲裁定在案,惟依鈞院106年度訴聲字第16號裁定內容,聲請人需繳納鉅額之擔保金方能為訴訟繫屬之註記,然聲請人正是因為財務困難才要出售系爭土地
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2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0000000訴訟繫屬中移轉予沐森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登記人為沐森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未承當訴訟208吳珮均1/96209吳水金120/43200訴訟繫屬中移轉予沐森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49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共有人間之優先承買權僅具債權效力,尚無從以保全共有人優先承買權為由而為訴訟繫屬登記,況縱有訴訟繫屬登記,本無從阻卻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以多數決有權處分共有物或單獨處分應有部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國抗字第1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抗告人對相對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本案,已無訴訟繫屬事實,揆之前揭說明,其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即屬無據。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家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塗銷如附表一、二、四所示不動產之訴訟繫屬登記,然因地政機關承辦人員表示需法院發給撤銷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確定證明,方能辦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99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原裁定認本件並無許可訴訟繫屬登記之必要,而駁回伊之聲請,惟訴訟繫屬登記制度係為藉該登記之公示方法,避免於訴訟繫屬期間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之第三人,因不知訴訟繫屬情形,而主張善意取得或提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預覽 ↗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之登記等語二、相對人抗辯:系爭不動產目前之所有權人,並非被告,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之登記,並無必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預覽 ↗
現聲請人已撤回本案訴訟及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爰請求退還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等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因此,聲請人主張已無必要維持訴訟繫屬註記,就附表之房地聲請撤銷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許可,符合法律規定,應該准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預覽 ↗
,爰依法聲請撤銷訴訟繫屬事實之許可登記等情。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4年度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抗告意旨略以:伊就許可訴訟繫屬登記之原因已釋明完足,原裁定認伊釋明不足,命伊提供新臺幣(下同)370萬元擔保後始得為訴訟繫屬登記,自有未洽,爰提起抗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37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所謂訴訟終結,於原告依法院命供擔保准許訴訟繫屬登記之裁定,提供擔保,而對被告之訟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登記(同法第254條第7項)之情形,應指被告因訴訟繫屬登記所受之損害已得確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32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6年度訴聲字第27號裁定許可就附表所示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茲聲請人已撤回起訴而消滅訴訟繫屬關係,爰聲請核發裁定撤銷許可訴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訴訟繫屬範圍,此與訴訟終結之情形類似,聲請人乃主張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規定聲請塗銷許可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所謂訴訟終結,於原告依法院命供擔保准許訴訟繫屬登記之裁定,提供擔保,而對被告之訟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登記(同法第254條第7項)之情形,應指被告因訴訟繫屬登記所受之損害已得確定
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預覽 ↗
,為此,爰聲請塗銷訴訟繫屬之註記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31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五、綜上所述,抗告人以其提起本案訴訟,尚在原法院審理中,聲請就系爭土地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原法院裁准抗告人供擔保後,許可系爭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3,448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並無不合。
這頁程序裁定比較多,想先看判決本體,可用左欄文書類型或法院層級縮小範圍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