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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80 筆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64 條預覽 ↗
於起訴前,向應繫屬之法院為之;於起訴後,應向本案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但本案訴訟繫屬於最高法院者,應向原繫屬之第一審法院為之。 前項聲請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應向受理該刑事附帶民事
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 29 條預覽 ↗
二十九、訴訟繫屬中移付調解之家事事件,適用本要點。
民事訴訟法第 253 條預覽 ↗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2 條預覽 ↗
前條爭議已有訴訟繫屬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將事件移付調解,中止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 54 條預覽 ↗
間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本訴訟繫屬中,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 一、對其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者。 二、主張因其訴訟之結
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 9 條預覽 ↗
九、訴訟繫屬中,法官宜隨時依訴訟進行程度鼓勵當事人兩造合意移付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 372 條預覽 ↗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於訴訟繫屬中,依職權為保全證據之裁定。
加強調解試辦要點第 12 條預覽 ↗
十二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法官宜隨時依訴訟進行程度鼓勵當事人兩造合意移付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 375 條預覽 ↗
調查證據筆錄,由命保全證據之法院保管。但訴訟繫屬他法院者,應送交該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 65 條預覽 ↗
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受訴訟之告知者,得遞行告知。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6 條預覽 ↗
民事事件訴訟繫屬中,當事人不得追加勞動事件之訴或提起勞動事件之反訴。
民事訴訟須知第 5 條預覽 ↗
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訴訟繫屬中,得參加該訴訟之謂。例如甲為債權人,乙為主債務人,丙為保證人,甲向丙提起訴訟,乙因有利害關係,得輔助保證人丙而參加於該訴訟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之 1預覽 ↗
規定,將訴訟告知第十六條所定之個人或團體,得於該訴訟繫屬中參加訴訟。
民事保全程序事件處理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債權人向本案訴訟繫屬之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者,由本案訴訟之承辦法官裁定之,並準用前三項規定辦理。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0 條預覽 ↗
四十、於大法庭裁定前,提交大法庭事件之訴訟繫屬已消滅者,大法庭程序即告終結,無庸裁判。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9 條預覽 ↗
三十九、於大法庭裁定前,提交大法庭案件之訴訟繫屬已消滅者,大法庭程序即告終結,無庸裁判。
行政訴訟法第 110 條預覽 ↗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前項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行政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
民事訴訟法第 59 條預覽 ↗
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 參加書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本訴訟及當事人。 二、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 三、參加訴訟之陳述。 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分案實施要點第 2 條預覽 ↗
籤方式為之: (一)「聲」字類或「抗」字類,本案訴訟繫屬本院時,分歸本案訴訟承辦股。 (二)聲請返還、變換擔保物或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之事件,本案訴訟繫屬已消滅者,分歸為供擔保
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預覽 ↗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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