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事件訴訟繫屬中,當事人不得追加勞動事件之訴或提起勞動事件之反訴。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6 條規定,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不能追加勞動事件的訴訟或提起勞動事件的反訴。這表示在一起已經在審理中的民事案件中,當事人不能新增或提起與勞動事件相關的訴訟。這條規定的目的是要避免在一個案件中混雜不同類型的訴訟,保持案件的整潔和效率。舉例來說,如果在一起已經在審理中的民事案件中,有一方想要提起關於勞動事件的訴訟,按照這條規定,該訴訟是不被允許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